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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 石政办发!〔2:01:3〕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第二?条涉及石《家庄市轨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 ? 第三《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市)、【区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 》 :第五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初步确定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范围、?申请纳入《。。征收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 》 , 第六条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 【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工程规划设计】、市政?工程改迁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在满足工】程建设和周边环境需!要的:前提下出具项—目用地红《线,图 》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征地:组卷报?批、监督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工作由相关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对,各县(市)、区【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补偿 《第十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     !(三)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线路沿线被【征收单位确需—安置的经指挥部确】认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 第十!一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执—行,;青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征收补偿期间如国!。家、地方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依照新标】准进行补偿 】     (二【)因:。轨道工程需征收村民!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村:民的安?置由所?辖县:。(市)?、,区政府负责 !  :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费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由征】收,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 ,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各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临《时建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     (—三)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第《十三条轨道》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辖区政府负责协】调由需要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列:入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投资:预算 ? :   ?  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四条轨道》。工程:建设涉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涉,及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进行迁移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  ?   (二》)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给?予货币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重建的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另行选址重【建 ?  ?   ?(三)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构)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五条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补》偿给生产经营者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该房屋的平均—市场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 第十七条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用途; !   ?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  (五)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  《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况: 】第十八条征》收,过程中如《有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决定执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 (二)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个,人应当服从土地征】收的需要《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补偿【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无理】。阻挠土地征收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征收工—作经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收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对轨道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征收工作造!成,轨,道工程建《设,不,能,顺利进行的》县(:市)、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评优资格 ! :  :  :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将】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单位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     (一!)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