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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 石政办发〔2【013〕21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内五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涉及石家庄市【。轨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 ? 第三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市)、》区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 第五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初步《确定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范围、申请纳入征】。收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 【 ? 第六条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 !。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工》。程规划设计、市政工!程改迁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在《满足:工程建设和周边【环境需要的前提【下出具?项目用地红线—图, ,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征地组卷报【批、监督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工作由相】关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对】各县(市)、区【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补偿 第十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   】  (?三):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线!路沿线被《征收单位确需安置的!经指挥部确认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 ? ,。 第十一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执行;青】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征收补偿【。期,间如国?。。。家、地方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依照新标!准进:。行补:偿  — ,。。  (二《)因轨?道工程需《征收村民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村民的安!置由所?辖县(?市)、区《政,府负责  】 , ,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费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由】征收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各】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临【时建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经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  《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 , (三)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第十三【。。条轨道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辖《区政府负责》协调由需要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列》入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投》资预算 — ,。    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四条轨道工程!建设涉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涉及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进行迁移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 ,    《 (二)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给予货币》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重建【。。的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另行?选址:重建 》 ,    (三)【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构】)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补:偿给生产经营—者,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 — 第十六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该:房屋的?平,均市场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第十七—条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用】途;  【。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   ?  (五)》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 :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况 ! —。 第十八条征收过】程中如有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决》定,执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     (【二)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个人《应当服从土地征【收,的需要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补偿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无?理阻挠土《地,征收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征收—工作经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收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对:轨道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征》收,工作造成轨道工【程,建设不能顺利—进行:的县(市)》、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评【。优资格   !  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将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单》位,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     (—一)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