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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石政办发〔201】3〕: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3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第二条涉》及石家庄市轨—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市,)、区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 : 《第五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初步确定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范围、申】请纳入征收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 》 第六条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 ?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工程规【划设计、市政—工程改迁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在满足】工,程建设和周》边环境需要的前提】。下出具?项目用地《红线图 《。。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征地组卷报批【、监督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工作由相关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对各县(市)、区!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补偿 第十】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  —。   (三)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线路!沿线被征收》单,位确需?安置的经指挥—部确认?。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 第十》一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执:行;青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征收补偿《期,间如国?。家、地方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依照新标准进行补!偿     !(二)因《轨道:工程需征收村民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村民?的安置由所辖—县(:市)、区政府负责】   —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费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由?征收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各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临时【建,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经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  ?   ?(三)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轨道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辖区政府负责【协调由需要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列入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投资—。。预算  【   ?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四条】轨道工程建设—涉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涉及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进行《迁移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 , (:二)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给予货币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重建的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另行选址重】建    】 (三)《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构)—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补偿!给生产经营者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 ? ?第十六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该《房屋的平均市场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第—十七条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用途;   !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 ,     》。(五)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况【 【 ,第十八条征收过程中!如,有,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决定执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     (二】)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个人应当服【从土地?征收的?。需要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补偿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无理阻挠【土地征收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征!收工作经《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收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对轨道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征】收工作造《成轨道工程建—设,不能顺利进行的县】(市:)、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评优?资格: ?  :   ?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将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单位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 , ?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  (一)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