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25-2018 建标库

5.4  结构设计

5.4.1  本条强调了采取结构措施时要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地基处理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区别对待。建筑物类别高、剩余湿陷量大、对不均匀沉降敏感时,宜采取多种组合措施。反之可采取较少组合措施。

    对多层砌体房屋,墙体材料提倡采用轻质材料,以减轻结构自重,降低基底附加压力,对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按湿陷起始压力设计时具有重要意义。

5.4.2  建筑物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荷载在平面上不易均匀,且结构上应力集中点较多,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时结构更易产生裂缝和其他损害。划分成简单规则的单元有利于避免或减轻危害程度。就考虑湿陷变形对建筑物平、立面布置的要求而言,尚难提出量化标准,只能从概念设计角度出发提出原则性要求。

    我国湿陷性黄土地区大多属于抗震设防区。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应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地基条件和温度区段长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沉降缝的设置问题。

    沉降缝处不宜采用牛腿搭梁的做法。一是结构单元要保证足够的空间刚度,不应形成三面围合,靠缝一侧开敞的形式;二是采用牛腿搭梁的“铰接”做法,构造上很难实现理想铰,一旦出现较大沉降差时,由于沉降缝两侧的结构单元未能彻底脱开而互相牵扯、互相制约,将会导致沉降缝处局部损坏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5.4.3  本条强调了高层建筑减轻结构自重的重要性。高层建筑属于甲类和乙类建筑,一般采用桩基础或采取地基处理措施。如不设沉降缝,在设计地基基础方案时,除考虑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等因素外,还需根据上部结构的荷载分布特点考虑不均匀沉降的调整。

5.4.4  本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增加了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建筑的结构措施。结构措施主要用于减小和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上部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建筑物应尽可能避免采用独立基础;控制长高比小于3.0;合理设置沉降缝,其宽度可根据地基的压缩变形、湿陷变形、震陷变形综合确定。2)取消原“规范”中“丙类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的条文,丙类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5.4.6  原“规范”第1款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乙类、丙类多层建筑在采取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结构措施之后,不再遵守剩余湿陷量要求的工程个例,违反了“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地基湿陷事故,本次修订改为“乙类、内类中的多层建筑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有关地基处理的要求按本标准第6章地基处理的规定执行。

    纵、横向圈梁在平面内互相拉结才能有效发挥作用(特别是楼、屋盖采用预制板时)。规定横向圈梁间距不大于16m,主要是考虑增强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性和刚度,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中房屋静力计算方案为刚性时对横墙间距的最严格要求而规定的。对于多层砌体房屋,实际上规定了横墙的最大间距;对于单层厂房或单层空旷砖房,则要求将屋面承重构件与纵向圈梁可靠拉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