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25-2018 建标库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近年来我国城乡建设发展较快,过去建设量少、建筑类别低的地区现在都有许多项目上马,呈现出建设量增大、高建筑类别建筑物增多的趋势,这些地区此类建设经验不多,场址选择一旦失误,后果将难以设想,不是给工程建设造成浪费,就是不安全,为此本条将场址选择需要考虑的岩土因素列出供参考。

    此外,地基湿陷等级高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地基处理的难度大,工程造价高,应尽量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上述地段,在场址选择和总平面设计时应引起重视。

5.2.2  山前斜坡地带,下伏基岩起伏变化大,土层厚薄不一,新近堆积黄土往往分布在这些地段,地基湿陷等级较复杂,填方厚度过大时,下部土层的压力明显增大,土的湿陷类型就会发生变化,即由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变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挖方区下部土层一般处于卸荷状态,但挖方容易破坏或改变原有的地形、地貌和排水线路,有的引起边坡失稳,甚至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故对挖方也应慎重对待,不可任意开挖。

    考虑到储水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过程的厂房,其地基容易受水浸湿,并容易影响邻近建筑物。因此,宜将上述建筑物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由于建设用地紧张,湿陷性黄土地区挖山填沟造地的工程不断增多。挖填厚度较大,尤其是填土厚度大时,挖填交界处常设计成台阶状的斜坡,形成隐性边坡。在隐性边坡上建造单幢建筑物时,往往由于隐性边坡沉降不均匀及两侧湿陷等级不同而影响上部建筑的安全。应明确挖方区与填方区的边界范围。

5.2.3  随着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尽量少占耕地的原则,山前斜坡地带的利用矛盾比较突出。尤其在Ⅰ区和Ⅱ区,自重湿陷性黄土分布较广泛,山前坡地地质情况复杂,应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使用。设计应根据山前斜坡地带的黄土特性和地层构造、地形、地貌、地下水位等情况,因地制宜地将斜坡地带划分成单独的台地,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

    边坡容易受地表水流的冲刷,在整平单独台地时,必须有组织地引导雨水排泄,此外,对边坡宜做护坡或在坡面种植草皮,防止坡面直接受雨水的冲刷,导致边坡失稳或产生滑移。

5.2.4  本条中表5.2.4规定的防护距离的数值,主要是针对消除部分湿陷量的乙、丙类建筑和不处理地基的丁类建筑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中有关防护距离,系根据编制《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BJG20-66规范时,在西安、兰州等地区模拟的自渗管道试验结果,并结合建筑物调查资料而制定的。几十年的工程实践表明,原有表中规定的这些数值,基本上符合实际情况。通过在兰州、太原、西安等地区的进一步调查,原规范对66规范防护距离的数值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经十余年来使用证明是合理的,本次修订沿用原规定数值。

5.2.6  水渠渗漏可能性较大,新建水渠渗漏情况难以预知,建筑与水渠保持一定距离是必要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25-78规定距离不得小于25m。编制《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下简称90规范)时调查发现,当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大时,新建水渠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仅用25m控制不够安全。例如:

    1  青海有一新建工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约17m,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浸水坑边缘距离既有建筑物37m,浸水过程中水渗透至既有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导致墙体开裂。

    2  兰州东岗有一水渠远离既有建筑物30m,由于水渠漏水,该建筑物发生裂缝。

    上述实例说明,新建水渠距既有建筑物的距离30m仍偏小,本条规定自GBJ25-90规范调整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新建水渠距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用“双指标”控制。经90规范、原规范至今的经验证明此规定是合理的,本次修订继续沿用。

5.2.14  新型优质的防水材料日益增多,本条未作具体规定,设计时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或使用功能等特点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