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25-2018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物种类很多,使用功能各不相同,对建筑物分类是为了设计采取措施时区别对待,防止不论工程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措施。

    建筑物分类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建筑物高度、重要性、体形复杂程度、基础结构形式、各单元之间的连接方式、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也要考虑基底荷载大小、对沉降量的要求和对不均匀沉降的限制等因素。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分为以下三种:

    1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是指建筑物内的地面经常有水或积水可能性大,排水沟较多或地下管道很多;建筑物附近正在或将来计划修建人工湖或其他大型蓄水设施,或其他因素致地下水位可能上升幅度较大;

    2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是指建筑物内局部有一般给水、排水或暖气管道;建筑物周边附近有需要经常浇水的绿化带;

    3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小,是指建筑物内无给排水设施和暖气管道,室外给排水设施距离建筑物较远,地下水位变动幅度小;建于突出高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下水位很深,周围无用水设施,无汇水条件,雨水可迅速排走。

    本次修订对划归甲类和乙类的构筑物附加了地基浸水可能性的限制,降低了某些地基浸水可能小的构筑物地基处理标准。将地基浸水可能性小且总高度低的单层辅助建筑物划入丁类。

3.0.2  原“规范”提出的三种设计措施,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建设中已广泛使用。实践证明这些措施行之有效,对防止地基湿陷事故,确保建筑物安全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修订继续沿用。本次修订根据工程实践增加了侧向防水措施,对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可能性大的情况可采用。侧向防水措施不能代替竖向防水措施,应作为其他措施的补充。

    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宜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和采取的地基基础措施选择使用。对场地自重湿陷量较小、已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和采用桩基情况,可选较低标准防水措施;对场地自重湿陷量较大、建筑物地基尚有剩余湿陷量的情况,应选择较高级别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

3.0.3  施工自检宜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实施,验收检验应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的环节较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也多。作为过程控制,有些参数在施工中需要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操作也比较容易,施工结束后检测则比较困难,一旦产生质量问题事后也不易补救,因此应加强自检工作。验收检验是验证性检验,一般在施工完成后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检测抽样量一般低于自检抽样量,检验项目侧重点也不相同。

3.0.4  沉降观测可及时发现沉降异常,掌握实测值和计算值的关系,对发现事故起到预警作用,也可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和信息。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沉降观测要求是提醒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甲类建筑外的其他类别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