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25-2018 建标库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H.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采用单桩和多桩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确定复合地基在饱和状态下的承载力及湿陷变形参数。

H.0.2  承压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压板应具有足够刚度。

    2  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圆形或方形,面积为一根桩承担的处理面积。桩孔按正三角形布置时,圆形承压板直径(d)应为桩距的1.05倍;桩孔按正方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应为桩距的1.13倍。

    3  多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宜为方形或矩形,尺寸应按承压板下的实际桩数确定。

H.0.3  浸水试坑开挖和载荷试验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水试坑底面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处理厚度的一半及承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且不应小于5m。

    2  试坑底面标高宜与拟建的建筑物基底标高相同或接近。

    3  应保持试验土层的原状结构。

    4  试坑内桩间土宜打设浸水孔,最大深度应根据剩余湿陷量及未处理土层厚度确定,且不应小于增强体底端深度。孔内用砾砂或粗砂填充。承压板底面下应铺100mm~150mm厚度的中、粗砂找平。

    5  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浸水影响及承压板应力影响范围之外,并不应小于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

    6  承压板的形心与荷载作用点应重合。

H.0.4  宜在土层天然含水量下加至1倍设计荷载,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连续浸水,连续浸水时间在桩间土达到饱和后不宜少于5d。坑内水头不应小于200mm。仅需判定复合地基湿陷性时,可不再增加荷载。需要判定承载力时,宜再加1倍设计荷载。

H.0.5  加荷等级不宜少于10级,每加一级荷载的前、后,应分别测记1次压板的下沉量,以后每0.5h测记1次,当连续2.0h内,每1.0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即可加下一级荷载。每级荷载的维持时间不应少于2.0h。

H.0.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沉降急剧增大,承压板周围的土出现明显的侧向挤出;

    2  浸水条件下附加下沉稳定后继续加载,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或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p-s)曲线出现陡降段;

    3  s/b(或s/d)≥0.06;

    4  仅需判定复合地基湿陷性时,设计荷载下浸水后,附加下沉达到稳定标准或连续5d达不到稳定标准(从浸水开始计算);

    5  已加载至设计荷载的2倍。

    当满足前2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可定为极限荷载。

H.0.7  卸荷可分为3级~4级,每卸一级荷载测记回弹量,直至变形稳定。

H.0.8  复合地基湿陷性判定和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压力(p)与承压板沉降量(s)的p-s曲线形态确定:

    1  复合地基浸水相对沉降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ξ——复合地基浸水相对沉降;

      s1——加至1倍设计荷载沉降稳定,浸水前承压板沉降量(mm);

      s2——维持1倍设计荷载浸水,沉降稳定后承压板沉降量(mm);

      d——承压板直径(mm),承压板为矩形时取短边长度b(mm)。

    当ξ<0.017时,判定复合地基不具湿陷性。

    2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极限荷载能确定,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2)按相对变形确定: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0.010所对应的压力;灰土挤密桩、夯实水泥土桩、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0.008所对应的压力;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0.010所对应的压力;

     3)压板边长或直径大于2000mm时,b或d按2000mm计算;

     4)按相对变形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