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预浸水法
6.5.1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
6.5.2 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并应评估浸水对附近建筑物、市政设施及场地边坡稳定性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2 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分段浸水。
3 当需要加快自重湿陷发生速度时,宜在浸水坑内打渗水孔,孔间距不宜大于3m,深浅孔宜相间布置。
4 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浸水应连续,停止浸水时间应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湿陷变形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当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20m时,沉降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均湿陷量小于2mm/d。
5 停止浸水后还应进行排水固结沉降观测,沉降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6.5.3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处理方法处理上部未消除湿陷性的黄土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