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地基计算
5.6.1 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本标准第4.4.3条和第4.4.4条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5.6.2 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φs可按表5.6.2取值。
表5.6.2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Es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i——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曲线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Esi——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值(MPa)。
5.6.3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地基稳定的条件下,应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
2 甲类、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结果,结合土性指标及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
3 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类、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 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
5.6.4 基础底面积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偏心荷载作用下,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不应超过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5.6.5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0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ak——相应于b=3m和d=1.50m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可按本标准第5.6.3条的原则确定;
ηb、ηd——分别为基础宽度和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可根据基底下土的类别按表5.6.5采用;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础宽度小于3m或大于6m时,分别按3m或6m取值;
d一一基础埋置深度(m),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为填方时,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方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自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时,基础埋置深度可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其他情况下,应自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表5.6.5 基础宽度和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注:饱和黄土是指Ip>10、饱和度Sr≥80%的晚更新世(Q3)、全新世(Q14)黄土。
5.6.6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稳定性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滑动面时,应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可能存在的竖向节理和裂隙;
2 对有可能受水浸湿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强度指标应按饱和状态的试验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