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38-2015 建标库

8.6  构造要求

8.6.1  本条规定参照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1.1条。由于地下结构的伸(膨胀)缝、缩(收缩)缝、沉降缝等结构缝是防水防渗的薄弱部位,应尽可能少设,故将前述三种结构缝功能整合设置为变形缝。

    变形缝间距综合考虑了混凝土结构温度收缩、基坑施工等因素确定的,在采取以下措施的情况下,变形缝间距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0m:

    1  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

    2  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

    3  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

8.6.3  综合管廊迎水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参照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第4.1.6条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2013第4.3.2条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