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综合管廊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
7.1.3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条规定。由于综合管廊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能够满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部位分布有各类管线,为了管线运行安全,有必要将交叉口部位与标准段采用防火隔断进行分隔。
7.1.9 从电缆火灾的危害影响程度与外援扑救难度分析,干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输电线路,电压等级高,送电服务范围广,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支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中压配电线路,虽然每根电缆送电服务范围有限,但在数量众多时,也会产生严重后果,且外援扑救难度大,修复恢复供电时间长。基于上述分析,作出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