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38-2015 建标库

4.2  平面布局

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

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2.3  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2.4  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2.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