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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本规定 【 3.】0.1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 3.0.2】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3.】0.3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 3.【0.4  》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 3?.0.6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 3.0《.7  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8 《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3.】0.9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1《0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