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基本规定
】
》3.0.1》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
《3.0.2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
3.【0.3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
:3.0.4》 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
3.0.】6,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
3.0.7— 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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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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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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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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