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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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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
3.0】.2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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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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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
3?.0.6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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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8《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
3.0.9【。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10 》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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