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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宜府《发〔2013〕【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2013年4】月28日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勘查、开!采、取用地热水【及在地热水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资源的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不得将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用作抵》押 ? 《 第四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该区地《热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经营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经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回灌、统一供水!。、统一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该区范》围内勘查、开—采,地热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在《该区范?围内回灌、试验【、,取用和经营地热【水 ? 》。 第六条 实行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和配额?管,。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温汤镇地热水!日取水量《。控制在1《万吨以下《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辖区内企业原有地】热水配额指标定期】根据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地【。热,水配额指标 】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有《效降低地热水的消】。耗量:提高地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资源!禁止:。把地热水作为工业用!水使用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热水】用量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和地产项目—的引进控制城镇规】模过度?扩张未依法开展地热!水用量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对!已建成?但未开展地热水用】量论证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地热水用量论证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供应《地热水? , 【。第九条 在地热水】的热源地和回灌水】水源地建立保护区】严格控制在地—热水保?护区内征地》、填池、兴建建【筑,物禁止在《。地热水保护区内【建,设对地下水或地表】水,有污染的设施—;现:有污染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必须限期治理 ! 第十!条 :。禁,止高流量回灌和【高强度?取水:回灌水量必须与采水!量,相平衡建立地热水】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回!灌水水源地》。的,水质防止回灌水【污染;对地热水【水,。位、水?。量、水温、微量元】素含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定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用水过程中!当,。地热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时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 》 第十一条》 ,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内已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未经该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新增开采!量和新增《用水户?严禁擅?自增设取水井—或,擅,自降低出水井井口标!高 《 第十二】条 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地热:水用户应与该区管】委,会指定的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协议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地热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热水!使用性质新增—用地热水的》单位:及个人须《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同意 — ? 第十—三条: ,地热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申报用水《量并按?批准的用水量用水】对于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办法具!体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计划用水情!节严:重的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停止供】应地热水 】 第十四条 !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环保、】卫生和地《下水监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十】五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古井的?保护和取水》。、排:水的管理 第三】章 供应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地热:水,资源:错峰使用办法—鼓励用水《单位修?建保温蓄水设施利用!保温蓄水《设施对?。地,热水使用进行错峰调!节提高地热水资源】的利用率凡新建保温!蓄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 第十》七条 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表:。水的回灌和地热【水的:。供水工作同》时负责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地热】水的供水量 — —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不得无故—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 , 第《十,九条 用户申请【装,。接地热水(》包括:表内:、,新建房屋、表外新装!、扩大管径、—。。表径改建、二次加】压、改变用水性【质、变?。更户名等)》应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立:户手续 《 , 第【二十条 热》水表安装原则上【一户一表《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径室内!外用户供《水设计图纸需经供】水单:位审核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管接地】热水地?热水用户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向,他人转供地热水 】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地》热水用户必须—装置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按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地》热水费 —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供水单位埋设!的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停供水设施】上的闸阀及损坏【。供,水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地热水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现场—制止违规行为并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装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行!。为的; 》。     2【.擅:自改管、改线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 ?   》  3.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 ?    4.—盗用或转供地—热水的; 】    5.污染水!源,和水体的;》 ? ,    6.擅【自改变水《表位置?、破:坏铅封及《其,他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 】     7.未!经批准擅自勘查【、开:采地热水擅自扩大】开采:量和:增开:取水井的 — 》 ,第二:十六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