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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宜府发〔20【1,3〕6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勘查、开》采、:取用地热水及在地热!水,。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资源的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不得将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用:作,抵押 ! 第四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该区地》。热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经,。营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利用和保护 ! 第五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经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回灌、统一供水、统!一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该区范围内勘查!、开采地热》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在该区范!围内回灌、试—。验、取用《和经营地热》水 】 第六条 实行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和配额?管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温汤》镇,地热水日取水量控】制在1?万吨以?。下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辖】区内企业《原,有地热水配》。额,指标定期根据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地热水配额指标! 【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有效》降低地热水的消【耗量提高地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资源《禁止把地热水作【为工业用《水,。使,用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热水用量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和地产项目【的引:进,控制城镇规模—。过度扩张未依—。法,开展地热《水用量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对已建《成但未开展地热水】。用量论?。证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地热水用量论证】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供应地热》水 】 第九?条 在地热水的热源!地和回灌水水源【地建立保护区严格控!制,在地热水《保护区内征地、填】池、:兴建建筑物禁—止在:地热水保护区—内建设对地》下水或地表水有污】染的设施;现有【污染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必须限期治【理 ? —第十条 禁》止高:流量回?。灌和高强《度取:水,回灌:水量必须与采—水量相?。平衡:。建立地?热水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回灌水水】源地的水质防—止回灌水污染—;对:地热:水水位?。。、水:量,、水温、微量元【素含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定《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用水过程中—当地热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时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 第十一条 】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内《已,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未经该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新增?开采量和《新,增,用水户严禁擅自增】设取水井或擅自【降低出水《井井口标高 — 第】。十二条 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地热【。水用户应与该区管委!会指定?的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协议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地热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热《水使用性《质新增用地》热水的?单位及个人》须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同意 】 , ? 第十《三条 地热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申报用【水,量并按?批准的用水》量用水对于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办法!具体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计划用!水情:节严重的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停止供应地—热,水 《 《。 第:十四条 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环保、》卫生和地下水监【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第十五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古】井的保?护和取水、》排水的管理》 第三章 供【应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地?热水:资源错峰《。。使用办法鼓》励,用水单位修建保温】蓄水设施利》用保:温蓄水设施对—地热:水使用?进行错峰调节提【高地热水资源的【利用率?凡新建保温蓄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 第十七《条 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表水的?回灌和地热水的【供水工?作,同时负责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地热水的供水【量 】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不得无故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 第十九条】 用户申请装—接,地,热水(?包括:。表内、新建房屋【、表外新《装、扩?大管径、表径改建、!二次加压《、,。改变:。用水性质、变—更户:名等)应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立户手续 ! 《第二十条 》热水表安装原—则上:。一户一表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径室】内外用户《供水设计图纸需【。。经供水单位审—核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 《 ,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管接地热【水地热水用户—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向他?人转供地热水 !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地热水用户—必须装置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按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地热水》费 【 ,。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供水单位!埋设:的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停供水设施上】的,闸阀及损坏供水【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地热水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现!场制止违规行为并】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装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行》为,的; ?  《。 ,。  2?.擅自?改管、改线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    【 3:.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 ?   ? 4.盗用》或转供地热水的;】     】5.:污,染水源和水》体的:;  —   6.》。擅自改变水表位【置、破?坏铅封及其》他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 , :    《 7:.未经批准擅自勘】查、:开采地热水擅自扩大!开采量和《增开取水井》的 【 , ,第二十六条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