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 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三章 】税目:、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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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购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四】章 : 税款?核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
】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 :。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
第五章 申】报征收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 : 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 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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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
(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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