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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三章 税》目、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 !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购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   《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 第五》章 申报征收【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 , 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   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六章 《税务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     !(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