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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宜:府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 ,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 !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   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三章 ? 税目、《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 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 第十条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购—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四章 《 税款核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 第:十四条 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 —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 》第,五章 申》报征收?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    《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     】(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