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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   】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 第二章 》 税务登记》 ,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    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三章 税—目、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 】 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购!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四!章 : 税款核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  《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 第五】章 申报征收 】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     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     (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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