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宜府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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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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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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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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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二章— ,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 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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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目、【。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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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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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购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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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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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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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
第五》章 申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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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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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 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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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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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税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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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
【 (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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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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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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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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