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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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宜府?办发〔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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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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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
》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二章 【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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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 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三章 【 税目、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
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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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购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四章! 税?。款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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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
—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 ,。。 ,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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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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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
,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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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
第五—章 申报征收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 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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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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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六章》 ,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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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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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
】。 (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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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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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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