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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宜:府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   ?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 ,。 ,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 ,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市、县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 :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 ,  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三章 税目—、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 —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 ,第十条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购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    —。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   》。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 》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 —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 】。 第五章 —申报:征收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    】 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   ? 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六章! 税务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 —     (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