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发改委》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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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直接从】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水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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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在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用户)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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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委托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管,径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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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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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用水价格《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的生活用水0!.8元/吨》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按1元/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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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0.8元/吨】;,
— (三)经营【服务、基建单位1元!/,吨;
》 (—四)特种行业1.】6,元/:。。吨
!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免!。收污水处理》费
】 自备水源用—户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管【网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 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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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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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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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用户: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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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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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或其他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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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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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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