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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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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府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 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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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发改委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直接:从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水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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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用户)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委,托,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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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管径【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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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为
! ? ,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用水?。价格:。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的!生活用水0》。。.8元/吨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按1元/吨收取;!。
《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0.8元/吨;!
: 《 (三)经营服务!。。、基:建,单位1?元/吨;
【。 (—四)特种《行业1.6元/【。吨
—。 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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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备水源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免收污水处】理费
! 自备水《源用户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管网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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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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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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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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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用?户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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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或其他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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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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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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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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