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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鹰府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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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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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发改委!。。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直接从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水【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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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用户—)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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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委!托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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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管径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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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为
《。
,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用水:。价格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的生活用】水0.8元/吨【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按:1元/吨收取;
! 》。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0.8元/吨;!
(!三)经营服务、基建!单位1元/吨;【。
? (四【)特种行《业,1.6元/吨
!。 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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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自备?水源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免?收,污水:处理费
】。 : 自备水源用户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管网运行维【护费
! ,第八条 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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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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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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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用!户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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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或《其他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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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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