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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鹰?府,发〔2011〕【2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发改【。委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直接从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水供水【设施 ? 》 第?三条 在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用户)—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委托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五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管径《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 》 ,。 》第六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为   !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用水价格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的】生活用水0》.8元/《吨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按1元/吨!收取;?  》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0.?8元/吨; —。  《   (三)经营】服务、基建》单位1?元/吨;《  》   (四)特【种行业1《。.6元?/吨 》     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免收污水处!理费 》   ?  自备水源用户】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管网运《行维护费 【 : 第八条 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 第九!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 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 : 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用户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或其他—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