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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发改《委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直】接从:。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水供】水设:施 —。 第三条— 在: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用户)》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委,托,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 — 第五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管径?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 【 第六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为 》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用水价格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的》生,活用水?0.8?元/吨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按,。。1元:/吨收取; !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0.8元/吨!;   【  (三)经营服】务、基建《单位1元/吨;【     】(四)?特,种行业1.6元【/吨  【 ,  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免收污水处理费 !     自备】水源用户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管网运》行,。维护费 】 第八条 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 —第九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 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 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用户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或!其他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