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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1〕!2,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鹰《潭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发改:委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直接从江、河、!池塘或者地下取水】的自建?取,水供水设施》 》 第三条— 在我?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用】户)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委》托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管径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 】 第》六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为 !   《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用水!价格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的生活用!水0.8元/—吨,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按1元/吨收】取; — ,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0.【8,元/吨; —     —(三)经营服务、基!建,单位1元《/吨;  】   (四)特种】行业:1.6元/吨—     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 ,第七条 自》备水源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免收污水处!理,费   【  自备水源用户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管网!运行维护费 ! ,。 第八条 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 第九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 《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 , 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用户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或《其他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