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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鹰府—发,〔2008〕2号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 现将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帐户设立、变更】调,整、封存转移、利息!结算、缓《缴审核、注销登记等!事项 ?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 ,第八:条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   ?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少《缴和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幅】度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第三章 帐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    《。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    《(四)?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新—帐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  (?二)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及改制的;》     》(,四)已办理了调离】本,市手续办理转移又】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帐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启封手续;【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明细 《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缴存或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