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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鹰《府发〔200—8〕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帐户设【立、:变,更调整?。、封存?转移、利息结算【、缓缴审《核、注销《登记等事项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第十五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少!缴和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事项
?。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幅度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第三章 帐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一)【。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
: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 ,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新帐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及改】制的;
】(四)已办理了【调离本?市手续办理转移又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帐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启封—手续;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明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缴存或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