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鹰》府发〔2《。008〕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 :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帐户设?立、变更调》整、封存《转,移、利息结算、【缓缴审核、注—销登记等事项
【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少缴和】。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幅度《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第三?章 帐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
!。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
: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新帐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及改制的;
】。 (四《)已办?理了调?离本市手续办理【转移又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帐【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启封手【续;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明细
!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缴存或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