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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鹰府《发,〔,2008〕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帐【户设立、变更调整】、封存转移、利【息结算、缓缴审核、!注销登?记等事项 》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少缴!和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幅度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第—三章 帐《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一)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 《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  :。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    (四)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新帐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手续  —。   (一》)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及改制的】; :    (四)已】办理了调离》本市手续办理转【移又: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帐?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 ,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启封手续;》    《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明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缴:存或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