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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鹰府?发〔:2008〕2号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 ,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帐户设立!、变更调整、封【存转移、利息—结算、缓缴审核、注!销,登记等事项 —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少缴和《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幅度—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第三章 帐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  【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 《。   ?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  (?四)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新帐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  (二)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及?改制的;《   ?  (四)已—办理了调《离本市手续办理转】移又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帐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启封!手续;    【。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明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缴》存或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