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鹰府发〔2008〕!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帐户设立、变更调整!、封存转移、利息结!算、缓缴审核—、注销登记等事【。项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少缴和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幅度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第三—章 :帐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
: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 (四)》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 , :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新帐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手续
【 (一)》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及,改制的;《
》(四)已《办理了调离本—市手续办理转—移,又,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帐!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启》封手续;《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明》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缴存或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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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