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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鹰府发〔20—08〕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帐户设立【、变更调《。整,、封存转移、利息结!算、缓缴审核、注销!登,记等事项《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少缴和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幅度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第三章】 帐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一)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  !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新帐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及改制!的;  《。 ,  (四)已办理】。了调:离,本市手续《办理转移又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帐【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启封手!。续; ?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明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缴】存或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