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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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吉府办发〔》2013〕18【号
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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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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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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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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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外即禁!建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特困户、危房户等】农户确需建房的【可以参照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区:。农民安置房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保障房!建设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在统—一配套建设和完善水!、电、路、》气及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精!心建设农民》安置房和少部—分,保障房?。以解决禁建区范围内!住房确?属困难的缺房户【和危房?户农民的住房问题由!两,。区,政府和庐陵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乡!(镇、?。街办)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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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监,督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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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应根?据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在现状村庄—周围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由】村,民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划统一建设》
》
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使用非—本集体组织土地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共同协《调集体土地》权属:的置换确保农民自】建房:规划的实施
】
第八条】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农民《建房布点规划—编制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
! 吉州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吉州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和管理】。工,作 :
】 青原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青原!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
》 庐陵新区规划【分局、?工程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庐陵新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审批布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建房 —
—
第十】条 庐陵新区管委会!和吉州?、青:原区:政府:(以下简称》“,三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将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十一条 农民自建】房规划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处组织【编制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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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应,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或!临,近,村庄周围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点
【。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新《建农房
!。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国【(省)道《等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和其他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两:侧10?0米区域范围内【
》
? (二《)属近期改造和开发!建设: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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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园林绿?化用地
】
》(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
(》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 》 ,
》。
: (六)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
】 (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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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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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每个农《户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建设用地应由“三】区”审批若涉及【占用:耕地建房《则按现行土》地政策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农民自建房【条件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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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户或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缺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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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婚分户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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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 :(四)原有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确属危房或》因灾倒房需》要新建住《。房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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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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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形的 【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改、扩)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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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有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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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用途的【 :
》
(三》)若:无合法和《正当理?由原:住宅已?实施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 — 》 【 【 :
第》四章 农民自建房】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接农民自《建房申?请后必须及时将【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暗,箱操作禁止》城镇居民以》农民的身份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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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每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民自建房后原有!危(旧?)房屋应限期拆除】原有宅?基地应限《期,退回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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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审】批农:民自建房时》报建农户必须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危(旧【)房屋拆除和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及管理规定—由“三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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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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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材料】向本: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二)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建房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 ! ,
《。
《(,三)审核《、审批经公》示未有?。举报和违法》政策规?定情况?的由申?请人填写《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村村民自【建房申请表经本村(!居)委?会初审后逐级—呈报乡(镇、—街,办,)、区国土、—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审核《最后分别报“—三区”审《批
》
(【。四)发证经“三区”!审批后先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区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在取?得上述“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动《工两年内未建成【则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一书一证”》核发后?7天内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和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
【 (五)放(验【)线建房《户,在取得“一书—一证”批准自—。建房后由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办)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向建房户】出具放(验)线【记录
》
《
,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验】收区: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会同乡(镇、街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其【已拆除旧房且退还了!。原有宅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退还?。。原有宅?基,地的不得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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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农民自建房的!建,筑设计应推荐采用】。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的建筑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实际选定
》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认真提供相关设计!服务并及《时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新(改、—扩)建?住房免收行政性【建设规费劳务性【收,费项目按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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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违》章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打击—(两违)巡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 第二十六条 农!民自建房《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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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民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宅基》地未在限期》内退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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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三区”【责令:退回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三)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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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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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行政处】。罚和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
【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居《)民在农民自建房区!域购:买或自建房》屋严:禁,在农民自建房区域】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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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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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上半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和监》察等部?门开展一次》对“:三区”上年农民新】建住:。房后其原有住—。房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逾期没有退还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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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严格审查核实!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对不符合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不得批准建—房如发现有违规【审批农民自建—房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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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自?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有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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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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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府发《(2:0065)]—号文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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