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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吉府办】发〔2013〕【18号 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 , 第三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外即禁建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特困户、危房—户,等农:户确需建房》的可以参照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区—农民安置房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保?障房建设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在统一配【套建设和完》善水、电《、,路、气及《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精心?建设农民《安置房和少部分保】障房:以解决禁建区范围内!住房确属《困难的缺房户和【危房户农民的住【。房问题由《两,区政府和庐陵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乡(镇》、,街办)?负责具体实施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监督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应根据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在现状村庄周围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由村民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划统一建设—。 【 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使用】非本:集,体组织土《地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共同】协调集体土地权【属的置换确保—农民自建房规划的实!施 》。 《第八条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农民建房布点规!划编制?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    【 吉?州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吉州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和管理】工作  【 , 青原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青原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    庐】陵,新区:规划分局、工程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庐陵新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审批布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建【房 :       】 》 第十条 庐陵】新区管委会和—吉州、青原区—政府(以下简称“】三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将,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十一【条 农民自建房【规划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 :。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处组织编【制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应: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或临近村《庄周围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点 】 : :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新建农房 ! ,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国(省)道等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和其他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两侧!100米区域—范围内 》    】(二)属近期改造和!开发建设的区域 !    【 (:。三,)园林绿《化用地 《    !(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  《  (—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 , :。    《。。 (六)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  : (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 : :   《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每个农户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建设!用地应由“三—。区”审批若涉及占用!。耕地建房则》按现行土地政策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农》民自建?房条件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缺【。房户 《 ,  :  (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婚分户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 :    《 (《四)原有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确属危房或】因灾:倒房需要新建住房】的农户 【   (五】)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  :。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形《的 : ? 》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改:、扩)建住房 】  :  (一【)现有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    】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用途—的, ,   》。 《(三)若无合法【和正当理由原住宅】已实施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 ?        】  :。   ?     》       】 第四章 农民自!建,房,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接农民自《建,房申请?后,必须及?时将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暗箱操作禁止城!镇居:民以农民《的身:份申:请建:房 : ? ,。 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每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民自建?房,后原有?危(旧?)房屋?应限:期拆除原《有宅基地应限期退回!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审批农民自建】。房时报建农户—必须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危】(旧)房屋》拆,除,和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及管理规定由【“三区”制定 】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材料向本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 (《。二,)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建《房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 】    (!三)审核《、审批?经公示未有举报和】。违法:政,策规定情况的由申请!人填:写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村村民《自建房?申请表经本村—(居)委会初—审后逐级《呈报乡(镇、街【办)、区《国土、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审》。。。核最后分别报—。“三区”审》批 :  《  : , :(四)?发证经“三区—”审批?。后先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区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在取得上述“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动工两年内未建成】则,。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一书一证”核】发后7天内》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和?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 《。(五)?放,。(验)线建房户【在取:得“一书一》证”批准自》建房后由《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办)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向建房户出具放(!验)线记录 】 ,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验收?区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会同《乡(镇、街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其已!拆除旧房且退还【了原:有宅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退还原《有宅基地《的不:得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 , — 第二十二条 农!民自建?房的建?筑设计应推荐采用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的建【筑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实!际选定 ! 第?二十三条《 , 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认真提供相关设计】。服务并及《。时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新(改、扩)建住】房免收行政性建设】规费劳务性收费项目!。按50%收取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违章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打击(两违)巡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 第二十六】条 农民自—建房: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  :  (一【)农民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宅基:地未在限期内—退,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三区”责!令退回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三)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 1、》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 ,。  2、【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行政【处罚和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居)《。民在农民《自,建房:区域购买或自建房屋!严禁在农民自—建房区域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 第二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上半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和监察等部门开】展一次对“三区”上!年农民?新建住?房后其?原有:。。住房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逾期没【有退还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严】。。格审查核实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对?不,符合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不【得批:准建房如《。发现有违规审批【农,民,自建房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自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有】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府?发(20065)】。]号文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