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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吉府《办发:〔2013〕18号! 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 第三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 ,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 ,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外?即禁建?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特困》户、危房户等农户确!需建房的可》以参照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区?农民安置《房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保障】房建设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在统一—。配套:建设和完善》。水、电、路、气及】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精心建—设农民?安置:房和少部分保障房】以解决禁《建区:。范围内?住房确属困难—的缺房户和危房户农!民的住?房问题?由两区政《府和庐陵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乡(:镇、街办)负责具体!实施: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监督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应】根据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在【现状村庄周围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由:。村民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划统?一建设 — 》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使用非本集【体组织土地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共同协调集体土地】权属的?。置换确保农》民自建房规划的【实施 ? 第】八条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农民建房布—点规划编《制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 】    — ,吉州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吉州: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和管理工作 ! :    青原!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青!。原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   —庐陵新区规划—分局:、工程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庐—陵新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 第九条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审批【布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建房》       【 !。第十条 庐陵新区】管,委会和吉州》、青原区政府(【以下简称“三—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将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十一条 】农,民自建房规划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处组织编》制,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应》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或临【近村庄周围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点 !。 , ,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新建《农房   —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国—。(省:)道等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和其—他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两侧100》米区域范围内 】    —。 (二)属近期改!造和开?发建设的区域 !。   ? (三)【园林绿化用地 !。    《 , (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 ,   (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   ! (六)【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    【 (: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    】。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 , 《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每个农户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建设用地应】由“三?区”审批若涉及占】用耕:地建房则按现行【土地政策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农民《。自建房条件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缺房户—    ! (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婚分户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    】 (四)原有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确!属危房或因》灾倒:房需要新建住—房,的,。农户 》    (五!。)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  《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形的 !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改、扩)】建住:房 ?   ? ? (一?)现有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  【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用途】的 ? :。   ?。 (三)—若无合?。法和正当理由原住宅!已实施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   【 ,         !    《 ,        】 第四章 农民!自建房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接农民自—建房:申请后?必,。须及时将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暗箱【操作:禁止城镇《居,民以农民的身份申请!建房 ? 》。 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每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民自建房后原有危!(旧)房屋应限期】。拆除原有宅基地应限!期退回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审批农民自【建房时报建》农户必须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危(旧《)房:屋,拆除和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及管》理规定由“三区”】制定 【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材料向本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 (二)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建【房,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   ! , , (三)审—核、审批经公示【未有举报和违法【政策规定《情,况,的由申请人填写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村村民自建房申请表!经本:村(居)委》。会初审后《逐级呈报乡(镇、】街办)、区国土【、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审核最后分别!报“三区”审批 】    — : (四)发证经【“三区?”审批后《先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区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在取得上述“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动工两!年,内未建成《。则,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一!。书一证”核》。发后:7天内?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和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    【 (五)放—(验)线建房户在】取得“?一书一证”批—准自:建房:。后由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办)《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向建?。房户出具放(验【)线记?录  —  : ,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验收区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会同乡(】镇、街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其已《拆除旧房且退还【了原:有宅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退还原》有宅基地的不得【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第二十二条!。 农民自《建房的建《筑设计应《推荐:采用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的建?筑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实际选定 》 》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认真提》供相关设计服务并及!时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新(改、—扩)建住房免—。收行:政,性建设?规费劳务性》收,费项目?按50%收取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违》章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打击(两违)【巡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 《 第二十六条 】。农民自建《房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 (一)农民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宅基》地未:在限期内退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三区”】责令退回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三)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1、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 ? 2、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行政处【罚和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 ? ? 第二十七条 ! 严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居)民—在农民自建》房,区域购买《或自:建房屋严禁》在农民自建》房区域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 第二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上半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和监察等部】门开展一次对“三区!”上:年农民?新建住房《后其原有住房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逾期】没有退还《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 , :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严格【审查核实《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对不:。符合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不得批准》建房如发现有—违规审批农民自建房!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自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有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府发(2006】5)]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