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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吉府!办发〔?。2013〕18号 ! 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2013年7月9!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第三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外即禁建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特困户、!。危房户等农户—确需建房的可以参】照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区农民》安置房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保障房建设—。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在统一配套》建设和完善水、【电、路?、气及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精:。心建设农民安—置房和少部分—保障房以解决禁【建区范围内住房【确属困难的缺—房户和危房户农民的!住房问题由两区【政府和庐陵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乡(镇、街办】)负责具体实施【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监督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应—根据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在》现,状村庄周《。。围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由【。村民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划统一建》设 !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使用非本集【体组织土《地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共【同协:调,集,体土地权属的置换确!保农民自建房规划】的,实施 — 第八条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农民建房布点【规划:编制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 【    【吉州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吉,州,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和管理工【作   【 青原—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青—原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 庐陵—新区规划分局、工程!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庐陵新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编制 【 第九条《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审批布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建房   】     【 ? 第十条 【庐陵:新区管委会和吉州、!青原:区政府?(以:下简:称“三?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将?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十:一条: 农民自《建房规划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处组织?。编制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应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或临近》村庄周围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点 》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新建农房  】 ,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国(省)《道等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和】其他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两侧10】0米区域范》围内 》。    【(二:)属近期改造—和开发建《设的:区域    ! (三)园【林,绿化用地《 ?    》 (?。。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  : ?(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 【。   ? (六)—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    】。 (:。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 ?   ? ,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每个农户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建设用》地应由“三》区”审批若涉—及占用耕地建房则】按现:。。行,。。土地政策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三章 农【民自建房条件—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缺房户 !    】 (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婚分户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   ?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    【 (四)原有【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确—属危房或《因灾倒房需要新建】住房的农《户 》   (【五)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形】的 ? ?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改、扩)建》。住,房  》  《 (一?)现有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   】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用途】的,。 《   (三】)若无?合法和正当理—由原住?宅已:实施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     【      —       【  :      】 第四章 农民【自建房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接农民自建—房申请后必》须及时将《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暗箱操作禁止城镇居!。民,以农民的身份申请建!房, 】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每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民自建房!后,原有危(旧)房【屋应限期拆除—原有:宅,基地应?限期退回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 ,。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审批农民自【建,房时报建农户必须】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危(旧】)房屋拆除和—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及管理规定!由“三?区”制定 ! 第二十一条 !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材料向本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二】)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建房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 【。  《  :。 (三)—审核、?审批:经公示未《有,举报和违法政策规定!情况:的由:申请人填《写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村村民自建房申【请表经本村(居)委!会初审后逐级—呈报乡(镇、—街办)、区》。国土、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审核最后分别报“!三区”审批》 : :   (四】)发证经《“三区”审》批后先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区】。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在取得上述“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动工?两年内未建成—则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一书一证”核发后7!天内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和《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    !。(五)?放(验)线建房户】在取:得“一书一证”批准!自建房后由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办)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向建房户!出具放(验》)线记录  !  《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验收【。区,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会同乡(—镇、街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其已拆?除旧房且退还了【原有宅?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退还—原有宅基地》的不得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二十二条】 农民自建房的建筑!设计应推荐采用【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的,建筑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实际选定》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认真?。提,供相关设计服—务并及时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新(改、扩)建【住,房,免收行?政,性建设规费劳务性】。收费项目按50%收!取 :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违章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打击(两违—)巡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十六条 农】民自建房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  (一)】。农民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宅基地未在!限期内退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三:区”:责,令退回?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三【)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1、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2》、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行政处—罚和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 ?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居)】民在:农民自?。建房区域购买或自建!房,屋严:。禁在农民自》。建房区域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 第二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上半《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和监察等】部门开?展一次对“三区”】上年农民《新建:住房后其原有—住房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逾期—没有退还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严格:审查核实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对—不符合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不—得批准建房如—发现有?违,规审批?农民自建房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自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有《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府发(2【0065《)]号文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