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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吉府办!发〔:20:13〕18号
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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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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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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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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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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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外》即禁建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特困户】、危房户等农户确需!建房的可以参—。照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区农民安置》房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保障房建《设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在统一?配套建设和完—善水、电、》路、气及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精《心建设农民安—置房和少部分—。保障:房以解?决禁建区《范围:内住房确属困难的缺!房户和危房户农民的!住房:问题由两区》政府和庐《陵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乡(镇、!街办)负责》具体实?施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监督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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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应:根据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在现《状村庄周围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由村民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划统?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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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使用非本集体组织!土地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共》同,协调集体土地权【属的:置换确保农》民自建房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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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农民建【房布点规划编制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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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吉州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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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原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青原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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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陵:新区规划分局、工】程,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庐】陵新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审批!布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建房 】
】 第十条 庐陵】新区管委会和吉州、!青原:区政府?(以下简称》“三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将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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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民—自,。建房规划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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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处组织编制【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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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应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或临近村庄周】围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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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新建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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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国?(省)道《等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和其他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两侧100!米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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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近期改!造和开发建设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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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园—林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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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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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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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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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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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每个农户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建设用地】应由“三区”审批】若涉及占用耕地建】房则按现行》土地政策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 ,农民自建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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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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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户或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缺房—户
!。 (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婚分户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
(!四)原有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确属】危房或因《灾倒房需要》新建住房的》农户
!
(五)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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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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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改、扩)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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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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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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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若无合法《和正当理由》原住宅?已实施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 !。 :。 《 【
第】四章 农民自建房】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接农—民,自建房申请后必【须及时将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暗箱操作!禁,。止城镇居民以农民】的身份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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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每】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民自建房后原!有危:(,。旧)房屋应限期拆除!原有宅基地》应限期退回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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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审批农民—自,建房:时报建农户必须【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危(旧)房屋拆除!和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及管—理规定由“》三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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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材料向!本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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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建房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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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审批经公】示,未有:举报和违法政策规定!。情况的由申请人填写!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村村民自建—房申请表《经本村(居)委会初!。审后逐级呈报乡(镇!、街办)、区国【土、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审核最?后分:别报“三区”—审,批
! (四《)发证经“三区”】审批:后先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区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在取:。得上述“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动工—两,年,内未建成则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一?书一证”《核发后7天内—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和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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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验)线建房户在【取得“一书一证【”批准自建房后由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办)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向建房户出】具放(?验)线记录
!
《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验?收区: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会【同乡(镇、》街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其已拆除旧房【。且退还了原有宅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退还原有宅基地的】不得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二十二条》 农民自建》房的建筑《。设计应推荐采—用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的建筑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实际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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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认真提》供相关?设计服?务,并及时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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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新(改、扩)建【住房免?收行政?性建设规《费劳:。务性收费项目按【50%?收取: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违》章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打击(《两违)巡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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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农民自建》房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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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宅—基地未在限期内【。退,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三区”】责令:退回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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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1、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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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行政处—罚和: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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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严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居:)民在农民自建房区!域购买或自建房【。屋严禁?在农民自建房区【。域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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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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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上半》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和监察等部!门开:展一次?对“三区”上—年农民?新建住房后》其原:有住房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逾期没》有退还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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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严格审查核实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对!不,符合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不得批?准建房如《发现有违规审批农民!自建房?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自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有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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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府发(20】06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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