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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吉府办—发〔2013—〕1:8号 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 第三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 : 》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外!即禁建?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特困户、危》房户等农户确需建】房的:可以参?照,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区!农民安置房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保障房建设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在统一配套建设和完!善水、电、路—、气及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精心建!设农:民安置房和少部分】保障房以解决禁建区!范围内住《房确属困《难的缺房户和危【房户农民的住—房问题?由,两区政府和庐陵【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乡(镇、街!办)负责《具体实施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监督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应根据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在【现状:村,庄周围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由村】民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划统一建设】 】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使《用非本集体组—织土地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共同协调集【体土地权属的置换确!保农民自建房—规,划的实?施 ? ? 第八条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农民:建房:布点规划编制—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    — 吉州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吉州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和管理!工,。作   【 《青原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青原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 庐陵新《。区,规划分局、工程【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庐陵新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 第九条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审批!布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建:房  ?  : ,   》 《 第十条》 庐陵?新区:管委会和吉》州、:青原区政《。府(以下简称“三】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将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第十一《条 农民自建房【规划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 : : ,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处!。组,。织,编制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应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或临近村庄—周围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点 !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新—建,农房    【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国?。(省)道等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和其他》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两侧100米】区域范围内 【    【 (二)属近—。期改造和开发建设的!区域 》   ? (三)园林!。。绿化用地 》 : ,  : 《(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 (《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 :    】 (六)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 ?(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 】  《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 —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每:个农户?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建设用地应》由“三区”》审批若涉及占用耕】地,建房则按现行土【。地政策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农民》自建房条件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缺房?。户  —。  (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婚分户?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 (四)原有!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确属危】房或因灾倒房需要新!建住房的农》户 ?    【。 (五)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 ,  ?   ?。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形的? ?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改、扩)建住【房    】 , (一)现有—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 【    》。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用途的 【 ? ,  《 (三)若》无合法和正当理由】原住宅已实施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      】         !        】   第四章! 农民自建房审批 !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接农民自建房!申请后必须及—时将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暗箱操作!禁止城镇居民以【农民的身份申请建房! 》 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每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民自建房后】。原有危(旧)房【屋应限期拆》除原有?宅基地?应限期退回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审批农民自—建房时报建农户【必须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危(旧!)房屋拆除》和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及管理—规定由“三区”【制定 】。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材料!向,本,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二)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建房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  》  》(三)审核、审批经!。公,示未:。有举报?和违法政《策规定情况》的由申请人》填写: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村村民自】建房申请表经本【村(:居)委会初审后逐】级呈报乡(镇—、,街办)?、区国土、》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审核最》。后分别报“三区【”审批 【   (四】)发证?经“三?区”审批后先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区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在取得》上述“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动工《两年内未建成—则,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一书一证”—核发后7天内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和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 :   ? (五)放(验!)线建?房户在取《得“:。一,书一证”批准—。自建房后由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办)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向建房户出具】放(验)线记录 】   》 , :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验收区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会同乡(】镇,、街: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其已拆除》旧房且退还了原有】宅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退还:原有宅基地的—。不得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第二十二》条 农民《自建房的建筑—设计:应推:荐采用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的建筑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实际选定【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认真提供相—关设计?服务并及《时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新(改、扩【)建住房免收—行政性建设规—费劳务性收费项【目按50%》。收取: 第五章 监督】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违章—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打击(!两违)巡《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 》 第二十六—条 农民自建房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 ? (一)农》民,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宅基地未在限期内】退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    —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三区”!责令退回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三)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 1、?。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 : 2、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行政】处罚和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居,。)民:在农民自《建房区域购买—或自建?房屋严?禁在农民自建房区域!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 : 第二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 ,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上半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和】。监察等部门开展【一次对“《三区”上年农民【新建住房后》其原有住房》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逾期没有退】还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严格审—查核实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对不?。符合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不?得批准建房如发现有!违规审?批,农民:自建房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自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有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府发(200—65)]号文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