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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3?-04-26 【 , :。文号吉府办发〔【2013〕8号【 :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 , :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民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场!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和在】市,中,心城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青:原区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吉安市城管》支队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建设、公—安交警、环》保、交通、国土【、工:商、:水利、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运行模式【 ,。 , 《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但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取得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核准—    —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文件精神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报告办理处置手】续并与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堤防、—水沟(渠)、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 —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各!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  :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 ,    【 (三《)与:。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 —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核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回填】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和个人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调运 【 ? 《第十:二条 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及标准  !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城区《各建:筑、开发和拆—迁工地余《土堆放必须实—行围档?封闭作业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书写文明公益用语或!经批准同意设置高档!次,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宣,传广告缴纳必—要的广告空间媒体占!用费 【   》 (二)工地进出口!路面硬化与设置建】。设建筑工地动工【前对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运?输余土、建》筑材料车辆途径建】筑工地内所有道【路要:进,。行全面硬化;工【地,内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高压冲洗枪设置【阻行杆要求工程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防止工程》运输:。车辆带泥污》染城区路《面;各工地必须与城!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  》  (三)】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文明施工作》业  【。  :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在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 ?  《  《 2.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3?。.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满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 ,    》 4.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  《。  ? 5.《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    — 6.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 ,   《。 7.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  《 8.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 9.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 (四》)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栏附近环境卫【生围栏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并?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出口和周边》环境卫生及时移【交,管理部?门,或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    》 (五)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吉安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 , 第》三章 运输管理 】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的,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    》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体组】。织的:。资格:审查禁止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 》 第十四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或提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或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起—始终:点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核: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调剂费?或散装建材运输管理!。费建筑垃圾》代,运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4【:00以前结束并清!理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 第十六条 !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工地【余土废渣《、砂:砾、建筑材料以及商!。。品混泥土《的装运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安装车载G》。。P,S和:监控探头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管》。   【 (二)【工地:。必须聘请《专业清扫保洁—队,伍实:施跟踪保《洁负责清除》运输途中及作业场地!撒漏的?。余土:废渣、砂砾》和作业面混泥—土并冲洗被污染的路!。面 : 《   ? (《三)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车况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    【。 (四)工程运输车!辆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高度【不得超过侧箱挡【板水平面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 ?。    (】五)工程运输车辆装!运余土、砂砾—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按指定的消—纳场倾倒 !  : , (六)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 第十七条! 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 !   ?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    (!三)承接《。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 :    (!四)运输车辆超载运!输 】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筑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 《 , 第二十一》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临》时用地?审批情?况,。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以便市【城市管理局》能,有效管理、监督和】检查并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禁止占用—耕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场—地的:选,址、范围及填—埋高程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 ,  》(二)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    (!。三)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及冲洗设备齐!全; 【   —(四:)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   — (》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 (六)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绳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    《 (七》)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 》 第二十四条 【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3,9,号,令)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二):将医疗卫生、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及标准?落实到位《的任:何施工单位》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第—一次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的停办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对于:屡教不改的将实【行从严从重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法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值:有关行政《管理的?。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