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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6! ? 文号吉《府,办发〔2013【〕8号 》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2013年—4月2?6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民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场【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和】在市中心《城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青原区!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吉安】市城管支《队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建设?、公安交警、环【保、交通《、国土、《工商、水利、—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运行模式 【 ,。 》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但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取得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核准】 :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处置管理 —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文件精神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报告办理】处置:手,续并与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堤防【、水沟(渠)、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 ? :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各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 ?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  《 (三)与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 》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核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回填》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和个人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调运 】 , :。 ?第十二条 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及标准 】   》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城区各建筑】、,开发和拆迁工地【余,土堆放必须》实行围档封闭—作,业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书写!。文明公益用语或经】批准同意设置高档次!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宣传广告缴纳【必,要的:广告空间媒体占用】费 :    ! (二?)工地进《出口路面硬化—与设:置建设建《筑工地动工前对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运输》余土、建筑材料车】辆途径建筑工地【。内所有道路要进行】全面硬化;工—地内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高压《冲洗枪设置阻行杆要!求,工程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防止工程运输【车辆带泥《污染:城区路面;各工地必!须与城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 :    》 :(,三,)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文明施【工作:业  【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在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 《    》 2.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    【 3:.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满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    》 4.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   《 : 5?.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    6!.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 ,    —。 7.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 《  : 8》.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 : 9.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  ?  : , (四)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栏附】近环境卫生围栏【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并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出口和?周边:。环境卫生及》时移交管理部门或】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   —(五)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吉安》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 》 ,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的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   — :。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体组织》的,资格审?查禁止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 , 《 ? 第十《。四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或提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或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起始!终点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核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调剂费—或散装建材》运输管理费建筑【垃圾代运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4:》00以前结束并【清理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 — 第十六条》 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工地余土废渣—。、砂砾、建》筑材料以及商品【混泥土的装运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安《装车载GPS—和监控探头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管, 《  :  (—二)工?地必须聘请专业清扫!保洁队?伍实施跟踪保洁【负责清除运输—途中及?。作业场地撒漏的【余土废渣、砂砾和作!业面混泥土并冲【洗被污染的路面 !  《  : ,。 (?三)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车况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    (四!)工程运输车辆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高度不得超过侧【箱挡板水平面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 (五)工程运】输车辆装运余土、砂!砾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按指定的消纳】场倾:倒 —   ? (六》。)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 ? 第十》七条 ?。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 】    【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    ! (:三)承接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 ? (四)运》输车辆?超载:运输 !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筑《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临时用地审!批情况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以便市城市管【理局能有效》管理、监督和检【查,并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禁止占用!耕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场地的选—址,、,范围及填埋高程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二【)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    【(三)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及!冲洗:。。设备齐全; 】    》 (四)—。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    !(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 ? (六)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绳: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    (!。七)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 ? 第二十四条—。 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39号《令):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医疗卫生、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及?标准落实到位的任何!施,工,单位:。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第!。一次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的停—办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对于屡教】不,。改的将实行从严【从重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法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值有《。关行政?。管理的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