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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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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6
【 文号吉府办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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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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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民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场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和?。在市中心城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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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青《原区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吉安市城管支】队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建设、公安交【警、环保、交—通、国土、工商、水!利、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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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运?行模式
》。
《。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但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取得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核准
!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文件精神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报告办理—处置手续《并与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堤防》、水沟(《渠)、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
》
《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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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各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
!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
【 ,(,三)与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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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核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回填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和个人《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调运
! 第?十二条 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及标《准,
【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城区各《建筑、开发和拆迁工!地余土堆放必须【实行围档封闭作业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书写文明公益—用语或经批准同意设!置高档次《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宣传广告缴纳必【要的广?告空间媒体占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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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地进出口》路面硬化与设—置建设?建筑工地动工前对】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运输余土《、建筑?材料车辆途径—。建筑工地内》所有道路要进—行全面硬化》;工地内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高压冲洗枪—设置阻行《杆要求工程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防?止工程?。运输车辆带泥污染】城,区,路面;各工地—必须与城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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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文明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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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在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
】
2.【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 3.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满,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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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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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
! 6.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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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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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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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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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栏附【近环境卫生围栏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并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出口和周边》环境卫生及时移【交管理?部,门或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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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吉安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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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的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体》组,织的:资格:审查禁止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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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或提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或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起始终点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核:。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调剂《费或散装建》材运输?管理费建筑垃圾代】。运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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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4:00!。以前结束并清理【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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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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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余土废渣、砂【砾、建筑材》料以及?。商品混泥土的装运】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安装车载G【PS和监控探头【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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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地必须聘请专【业清扫保洁队伍实】施跟踪保洁负责清】除运输途中及作【业,场地撒漏的余土废渣!、砂砾?和作业面混》泥土并冲洗被污染的!路面
】
? (三《)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车?。况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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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程运】输,车辆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高【度不得超过侧箱【挡板水平面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
】 (五)工程运输】车辆装运余土、砂】砾,。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按指定的》消纳场倾《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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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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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 —。 ,
【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
【 (三)承接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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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车》。辆超载运《输 《
—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章 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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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筑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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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临时用地审批情【况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以—。便市城?市管理?局能有效管理、监】督和检查《并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禁止占用耕】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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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场地的选址、【范围及填埋高程【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
(二)—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
【 (三)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及!冲洗设备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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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 ,
【 (: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
》
:
, (六)》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绳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
》
(七)—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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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
第】。二十四条《 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39号令)—。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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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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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医疗卫生、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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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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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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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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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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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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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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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及标准落》实,到位:的任何施《。工单位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第—一次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的,停办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对于?屡教不改《。的将实行《从严从重《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法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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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值《有关行政管理的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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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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