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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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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建筑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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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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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 ,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
【 重点分析紧邻【。。拟建高层建筑—的被遮挡居住—建筑
】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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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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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特别指出的旧—区项目除外》)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 :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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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场地!竖向:标高:、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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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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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委托—的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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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真,实、全面的分析资】料出具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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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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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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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句容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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