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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建筑【。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第】四条 ?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 , :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     】重点分析紧邻拟建高!层建筑的被遮挡居住!建筑 》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  》。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 ?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特别指出的】旧区项目除外)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场地竖向《标高、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 : 【第九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委托的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真实、全面】。的,分析资料出具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句容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