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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建筑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   》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 , ?    重点分析】紧邻拟建高》层建筑的被》。遮挡居?住建筑 】。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 】第六条 《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 ,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特别指出的旧】区项目?。除外)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   — ,。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第七条 《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场地竖向】标高、?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 ,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 , 《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委托的】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真实、全面》的分析资《料出具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 第十》三条  《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 】。 第—十五条? , 本规《定由:句容: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