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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建筑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 ,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 : : ,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   重点》。分析:紧邻拟建《高层建?筑的被遮挡居—住建筑 《    【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  :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 ?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 《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特《别指出的旧》区项目除外》)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 ,。 : ,  :。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第《。七条  《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场地竖向标高—、,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 】 《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委托的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真实、全!面的分析资料—出具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 《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句容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