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 — 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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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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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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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