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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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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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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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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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