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 , 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
第十九条 【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 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