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 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