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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