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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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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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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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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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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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