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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1 【 文号吉《。府办发〔2》009〕59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乡(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为有效提升后进乡(!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强化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措施, 针对森林】防火:工,作新情况,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 , 一、重点管理乡(!镇)确定《条件  【  《 辖:区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 1、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 : 2、发》生受害?森林面积300亩(!含3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 ,  3、一】个月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  《 4、?一,个月内?。。卫星:监测5?个,(含:5个)以上热点的】(,经,。批准用火的除外);! ?    》 5?、一个月内瞒报2起!(,含2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 —   》 ? 6:、受害森林》面积上?报不实?的; 《。    7!、接:受市以上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   《 ? 二【、确定程序 】    县】(市、区)》防,火办:每月上报《的森林火灾报表【或卫:。星监测的热》点情况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组织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县(市、区)报【。来确定重《点管理的如上述【依据所证实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 —    ! , 三、管》。理措施? ?    》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通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期间乡(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月定期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市防火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不定期派员督查】乡(镇)整改 【 四、整《改要求   ! 被确定为重!点,管理的乡(镇)要】认真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务】求通过整《改使森林防火—。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一是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防火机构健》全做到乡《、,村干部?人,人有责任《每一山头、地块有人!。管;二是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护》林防:火巡查制度及乡、】村规:民约等各项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完】善;三是森林防火宣!传氛围浓厚确—保,森林防火《宣传不留死角;四】是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高?火险天气对重—点部位加《强防范加大巡—山力度消除火—险隐患并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五是扑火【队,伍过硬乡(镇—)建:立3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建立不少!于20人的义—务扑:火,队配备足够数量的】扑火工具并经常开】展扑火人员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扑火技》能;六是整》改期间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 【五、解除程序 ! ,。   ? 1、》申报被?确定为重点管理的】乡(镇?。。)在6个月后方可】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解除?重点管理如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达不【到解除重点管理【的,整改再延长》6个:月第二次申请—必须:在,第一次申《请日6个月后—才能提?出如:两,次申请经验收—仍不能解除重点【管理的视为连续重】点管:理乡(镇) 】。    2】、验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收到乡(镇)】提出解除重点管【理的申请后组织人】员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按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达到解除重点!管理:验收标准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发通知》予以解?除重点管理如仍达】不到解除《重,点管理验《收标准的将继续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 】 六】、,惩处    !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乡(镇)综合目【标评先资格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组织部门】对其不得提拔、重用!、平级调动连—续两次被列入重【点管理的乡(镇)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职【使用对没有按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标准分摊扑火【费用的或者火—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没有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行政责任!人追究处理的一律】不予解除重点管理并!在全市实行点名通报! , :    》 20《07年制定的—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吉森!防火指?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