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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1, , 文《号吉府办发〔20】09〕59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乡(《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 ?为有效提《。升后进乡(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强化: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措施, 】针对森林防》。火工:作新情况,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 — 一、重点管—理乡(镇)确定【条件:。    【 , 辖区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    【1、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    — 2、发生—受害森林面积3【00亩(《含3: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  : 3、一个月!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    【4、一个月内卫【星监测5个(含【5个)以上热点【的(经批准用火的】除,外); —    【5、一个月内—瞒报2起《(含:2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 :  ?  6—、受害森林面积上报!不实的; 【    7、!接受市以上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   ? ? 《 二、确定程【序, 《   《 :。县(市、区)防火办!每月上报的森—林火:灾报表或《卫星监?。测的热点情况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组织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县(—市、区)报来确定重!点管理的如上—述依据所证实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 】   《 【 三、管《理措:施    】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通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期间乡(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月定期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市防火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不定期派员督查乡!(镇)整改 — 四:、整改要《求    】 被确定为重】点管:理的乡(《镇)要认真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务求通过整】改使森林《防火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一《。是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防火:机构健全做到乡、村!干部人人有》。责任每一山头、地】块有人?管;二是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护林—防火巡查制度及【乡、村规民约等各】项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完善;三是森林防火!宣,。传氛围浓厚》确保森林《防火宣传不留—死角;四是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高火险天气!对重点部位加—强防范加大巡山【力度消除火险隐患】。并,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五是扑火队伍过!硬乡:(镇)建立3—。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建【立不少于2》0人的义务扑—火队配备足够数量】的扑火工具并经【常开展?扑火人员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扑》火技能;六是整改期!间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 ,五、解除程序 【 :   ? 1、申【报被:确定为重点管理【的乡:(镇)在6》个月后方《可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解除重点管理如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达不到解除重!点管理?的整改再《延长6?个月第二次申请必】须,在第一次申请日【6个月后才能提出如!两,次申请经验收仍不能!解除重点《管,理的视为连续—重点管理乡(镇) !    【 :2、验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收【到乡(镇《),提出:。解除重?点管:理的申请后组织人员!。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按,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达【到解除重《点,管理:验收标准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发通知?予以解除重点管【。理如仍?达不到?。解,除重:点管理验收标准的】将继:续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 ! ,六、惩处 【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乡(镇)综】合目标评先资—格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组织?。部门对其不得提【拔、重用、平级【调动连续《两次被列入重点管理!。的乡(镇)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职!使用对没有按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标!准分摊?扑,火费用的或者—。火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没有?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行政责任人追究】。处理的一律不—。予,解除重点管》理并在全市实行【点名通报 —。   《 ? 200《7年制定的》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吉!森防:。火指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