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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12-21 】 文号吉府—。办发〔200—9〕59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乡(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为有效!提升后进乡》(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强!化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措施, 针对!森林防火工作新【。。。情况,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 — 一?、重:点管理乡(镇)确定!条件    ! 辖区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   》。 1、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  》2、发?生受害森林》面积3?0,0亩(含《3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 :    — 3、一个》月,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 4、一个月!内卫星监测5个(】含,5,。个):以上热点的(经批】准,用火的除外)—;  — , 5、一个】月内瞒报2起(【含2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 《   6【、受:害森林面《积上:报不实的; 】 ,   —。7、接?受市以上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 ,    《 【 二、确定程序 !    — ,。 县(市、区—)防火办每月—上报的森《林火:灾报:表或卫星《监测的热点情况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组织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县(市、区)!报来确?定,重点管?理的如上述依—据所证实《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   】 , , —三、管理措施 !    》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通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期间!乡(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月定》期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市防火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不定?期派员督查》乡(镇)整改 】四、:整改要求  !  被—确定为重点管理的】乡(镇)要认真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务求通过《整改:使,森林防?火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一是》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防火:机构健全做到乡、村!干部人人有》责任每一山头、【地块有人管;二是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护林》防火巡查制》度及乡、村规民约】。等各项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完善;三是》森林防火宣传氛围】浓厚确?保森林防火宣传不留!死角:;四:。。是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高火险天气对—重点部位加强—防,范加大巡山力度消】除火:险隐患并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五是扑火队【伍过硬乡(镇)【建立:。3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建立!不,少于20人的—。义务扑火队配—备足够数量的扑【火工具并经常开展扑!火人员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扑【。火,技能;六《是整改期间》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 , :。 五、解【除程序 《    】 1、申《报被确定为重点【管理的乡(镇—。)在6个月后方可】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解除重点管【。理如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达】不到解除《重点管?理的整改再延长6】。个月第?二次申请必须在【第一次申请日6个月!。后才能提出如—两次申请经验收仍】不能解除《重点管理的视—为连续重点》管理乡(镇) !。    2】、验: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收到乡(】。镇)提出解除重【点管理的申请后组】织人员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按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达《到解除?重,点管理验收标准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发通?知予以?解除重点管理如仍】达不到?。解除重点《管理验收标准—的将继续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 】 六、惩处— :。    》 :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乡【(镇)综《合目标评先资格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组》织,部门对其《不得:提,拔,、,重用、平《级调动连续两次【被列入重点》管理的乡(镇)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职使用对没【有按: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标准】分摊扑?火费用的《或者:火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没有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行】政责任?人追:究处理的一》律不予解除》重点管理并在—全市实行点名通报】    】 2?007年制定的吉】。。安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吉森防火指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