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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2 【文号吉府办》字〔2?011〕26—0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泰走廊是我!市区域建设发展的脊!梁是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的重:点为了加强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吉泰走廊《。城镇”是《指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县三区”)行政】管辖区    】 该区域内除】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市!区范围?以外的村《镇规划、农民建房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    》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民建房是指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自建自!用住宅 】。 《 第三?条 :吉泰走廊农民建房】。坚持规划先行、布局!整齐美观实用—。、节约用地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统筹?吉泰走廊《。范围内村镇规—划,、农民?建房的?监督、指导   ! 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村!镇规划?及农民建房的审批 ! ,    —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村镇规划组】织编制?及农民建房的审【核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履行对【村民违规建房的【制,止及检举职责 ! :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对《吉泰走廊城镇—村镇:规划、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交办的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吉泰走廊的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吉泰!走廊建设规划县(】区):、乡(镇)》政府:制定本区域的村镇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由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乡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必须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 第九条 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应当做到城镇—化,和集约?用地少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 , 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沿线红线1!00米距离不得【布点:农民建房 —。    规!划撤并?不符合吉泰走廊建】设规划的《村落及农民定居【点 —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组织人员》按照“青《砖灰瓦坡屋顶飞【檐翘角?马头墙?”的庐陵文化特色设!计,不少于100套的农!民建房图《纸归集?成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选择使【用提倡、鼓励—。一村选一《款,建房图纸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民建!。房设:计、施?工队:伍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 ? 第十一条— “三县三区—” 应根据吉—泰走廊建设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的,。修编: 第!十二条? “:三县三区”》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覆盖率在《。2012《年年底前《要达到100—%未进?行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不得审批建房!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农民建房条件 第!十四条 “三县三区!”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确需分《户建新房《的; —   《 (二)根—据村庄详《细规划?需,要拆迁的; 】 ,  :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用需要搬迁的;!   — ? (四)原》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改建【且符合规《划的; 《    !(五:)原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村庄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本人书面》。承,。诺同意限期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农民建房必【。须选择经《过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的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 !。 第十六条 农民】应当在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内建房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 【    【(二)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 ? ?  : (三)【建新房?不拆旧房; 】    (】四)超大《。户,型,超,面积建房; 【    — (五)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 【 :    》。 (六)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 — :。   (【七,。)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 , ,    》 (八)违反】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建房  【 第四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 : 第十八—条 新建《农房建?设风格必须彰显庐陵!。特色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选择 — , 第十九条 农!民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 ,。 (一)农户!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筑房屋要求【及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名称、》申请人的建房—条件、要求等情况】要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签署意见; 】。 ?   ? (二)乡(镇!)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派员—到实地对《选址情况及用地性】质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 》   ?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四)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五】),农户在先后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房 【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一)尚!未作出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    !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三)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未经!过规划建设》部门:培训的?; 》   —(四)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    】 :(五)?。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区)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并将农民建房【监管纳入各乡—镇,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为农【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单位:乡(:镇)长为监管—第一责任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为—监管具体责》任单位  — ,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违反规定建房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三条《 ,县(区)规》划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民建》房审批的同》时要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做好【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等监】管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村(居【)委会为《。农民建房日常监管】主要责任单位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约束—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予以拆除并—责成违法用地户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对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批准建《房行政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严重《影响规划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对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 — 第二》十七条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八条 对未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二十【九,条, ,。农民新建住宅—。后其原有住宅宅基地!不在限期内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 则 第三十【一条 吉泰走廊“!三县三区”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精神—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目《标考评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依照《国家、?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    “】三县三区”出台的农!。民建房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 第三十三【条  吉安》市“三县三区”以】外的其他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