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2-?12
文号吉!府办字〔《2011〕26【0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泰走!廊,是我市区域建设发】展的:脊梁是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的重点为》了加强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吉泰走—廊城镇”是指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县?三区:”)行政管辖—区
:
该区!域内除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市区?范围以外的村—镇规:。划,、农民建房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
【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民建房—是指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自建自用住》宅
—
:
第三条— ,吉泰走廊农》民建房坚持》规划先行、布局【整齐美观《实用、?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统?筹吉:泰走廊?范围内村镇规—划,、农民建《房的监督、》指导
】 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村镇规划及农民!建房的审批
】
》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村镇规划组织编!制及农?民建房的《。审核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履行对》村民违规建》房的制止《。。及检举职责 —
】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对吉泰走廊城镇!村镇:规划、?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交办的》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
第二—章 : 规:。划的制定
》
第六?条 吉泰走廊—的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吉泰走?廊建:设规划?县(:。区)、乡《(,镇)政府制定本区域!的村:镇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由【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乡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必】。须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九条 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应当做到《城镇化和《集约用地少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
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沿线红线100米!距离不?得布点农《民建房 《
《
规划【撤并不符合吉泰走】。廊,建设规划的村落及】农民定居点 【
—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组织】人员:按,照“青砖灰瓦—坡屋顶飞檐翘角马】头墙”的庐陵文【化特色设计》不少于100套【的农民?建房图纸归集成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选择使用提!倡、鼓励一村选一】款建:房,图纸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民建房设计、—施工队伍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
— ,第十一条 》“三县三区”— 应根据吉泰走廊】建设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的修编
! 第十二条 【“三县三《。区”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覆盖率!在,。2012年》年底前要达到—100%未进行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不得审批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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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 农民建房条件
】
第十四条 “三】县三区”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确需分户建!新房的; —
【 (二)根据村庄】详细规划《需要拆迁的; 【
【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用需要》搬迁的;
!
(四)】原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改建】且符合规《划的;
—
《
(五)原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村庄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本?人,书,面承诺同《意限期?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农,。民建:房必须选择经过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的: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
】
? 第十?。。。六条 农《民应当在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内建房?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 !
?
》。(二)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
【
(三)】建新:房不拆?旧,房;:
?
, :
(》四)超大《户,。型超面积建房—;
】。
(五)—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
!
【(六)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
】
(七)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 【
: ,
(八【。)违反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建房】 ,
第四—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 ,
: :第,十,。八条 ?新建农?房建设风格必—须彰显?庐陵特色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选择
《 , ,
? 第:十九条?。 农民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
(一—)农户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筑房屋要求【及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名称、申请—人,。。的建房条件》、要求等情况要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签署意见; —
:。
— (:二):乡(镇)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派员到实地对选址】情况及?。用,。地性质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 :
:
》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四)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农户在先后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房? ,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一》)尚:未作出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 ?
【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三)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未经过规划—。建设部门培训—的;
— :。
(四)【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
—
(【。五)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县(!。区,)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并将农民建房监管纳!入各乡镇《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为】农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单位乡(《镇)长?。为,监,管第一责任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为监管具体责任单位!
《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违反规定建房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
? :第二十三条 县(区!)规划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民建房审批的【同时要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做好?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等—监管工作
】。。
第二十四条! 村:(居)委《会为农民建房日常监!。管主:要责任单位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约!束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予以?拆除并?责成违法《用地户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对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批准建房》行政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严重《影响规?划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对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 第二十七条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八条! ,对未: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九?条 农民新建住宅后!其原有住宅宅基地不!在限期内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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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吉【泰走廊“三》县三区?”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精神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目标考—评方案
】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依照国家、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
:
,。 “三县三区”出!台的:农民建房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
》 , 第三十三条 】吉安市?“三县三区”—以外的其他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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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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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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