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 建标库

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的决定
吉府发[200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