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2-2013 建标库

4  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根据膨胀土的特点,在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膨胀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

    1)  各勘察阶段应增加的工作;

    2)  勘探布点及取土数量与深度;

    3)  试验项目,如膨胀试验、收缩试验等。

4.1.2  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以工程地质调查为主,主要内容为初步查明有无膨胀土。工程地质调查的内容是按综合判定膨胀土的要求提出的,即土的自由膨胀率、工程地质特征、建筑物损坏情况等。

4.1.3  初步勘察除要求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地貌、地下水等情况外,还要求进行原状土基本物理力学性质、膨胀、收缩、膨胀力试验,以确定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和地基胀缩等级,为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和预防措施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供资料和建议。

4.1.4  详细勘察除一般要求外,应确定各单体建筑物地基土层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和胀缩性能,为地基基础的设计、防治措施和边坡防护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治理,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建议。

4.1.5  结合膨胀土地基的特殊情况,对勘探点的布置、孔深和土样采取提出要求。根据大气影响深度及胀缩性评价所需的最少土样数量,规定膨胀土地面下8m以内必须采取土样,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取原状土样的勘探点不得少于3个。大气影响深度范围内是膨胀土的活动带,故要求增加取样数量。经多年现场观测,我国膨胀土地区平坦场地的大气影响深度一般在5m以内,地面5m以下由于土的含水量受大气影响较小,故采取土样进行胀缩性试验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如果地下水位波动很大,或有溶沟溶槽水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勘探孔的深度和取原状土样的数量。

    对于膨胀土地区的高层建筑,其岩土工程勘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