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地基基础措施
5.7.1 膨胀土地基处理可采用换土、土性改良、砂石或灰土垫层等方法。
5.7.2 膨胀土地基换土可采用非膨胀性土、灰土或改良土,换土厚度应通过变形计算确定。膨胀土土性改良可采用掺和水泥、石灰等材料,掺和比和施工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
5.7.3 平坦场地上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砂、碎石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垫层宽度应大于基底宽度,两侧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应做好防、隔水处理。
5.7.4 对较均匀且胀缩等级为Ⅰ级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条形基础,基础埋深较大或基底压力较小时,宜采用墩基础;对胀缩等级为Ⅲ级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桩基础。
5.7.5 桩基础设计时,基桩和承台的构造和设计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7.6条~第5.7.9条的规定。
5.7.6 桩顶标高低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的高、重建筑物,可按一般桩基础进行设计。
5.7.7 桩顶标高位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内的三层及三层以下的轻型建筑物,桩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承载力计算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无资料时,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
2 按变形计算时,桩基础升降位移应符合本规范第5.2.16条的要求。桩端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以下或非膨胀土层中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膨胀变形计算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5.7.7-1)
2) 按收缩变形计算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5.7.7-2)
3) 按胀缩变形计算时,计算长度应取式(5.7.7-1)和式(5.7.7-2)中的较大值,且不得小于4倍桩径及1倍扩大端的直径,最小长度应大于1.5m。
式中:——桩端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以下或非膨胀土层中的长度(m);
——在大气影响急剧层内桩侧土的最大胀拔力标准值,应由当地经验或试验确定(kN);
——对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最不利工况下作用于桩顶的竖向力,包括承台和承台上土的自重(kN);
——桩身周长(m);
——桩侧土的抗拔系数,应由试验或当地经验确定;当无此资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取值;
——桩端截面积(m2);
——桩的端阻力特征值(kPa);
——桩的侧阻力特征值(kPa)。
5.7.8 当桩身承受胀拔力时,应进行桩身抗拉强度和裂缝宽度控制验算,并应采取通长配筋,最小配筋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7.9 桩承台梁下应留有空隙,其值应大于土层浸水后的最大膨胀量,且不应小于100mm。承台梁两侧应采取防止空隙堵塞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