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建筑措施
5.5.1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的体型应力求简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选址宜位于膨胀土层厚度均匀,地形坡度小的地段;
2 建筑物宜避让胀缩性相差较大的土层,应避开地裂带,不宜建在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大的地段。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或提高建筑结构整体抗变形能力等措施。
5.5.2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1 挖方与填方交界处或地基土显著不均匀处;
2 建筑物平面转折部位、高度或荷重有显著差异部位;
3 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部位。
5.5.3 屋面排水宜采用外排水,水落管不得设在沉降缝处,且其下端距散水面不应大于300mm。建筑物场地应设置有组织的排水系统。
5.5.4 建筑物四周应设散水,其构造宜符合下列规定(图5.5.4):
图5.5.4 散水构造示意
1—外墙;2—交接缝;3—垫层;4—面层
1 散水面层宜采用C15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散水垫层宜采用2:8灰土或三合土,面层和垫层厚度宜按表5.5.4选用;
2 散水面层的伸缩缝间距不应大于3m;
3 散水最小宽度应按表5.5.4选用。散水外缘距基槽不应小于300mm,坡度应为3%~5%;
4 散水与外墙的交接缝和散水之间的伸缩缝,应填嵌柔性防水材料。
表5.5.4 散水构造尺寸
5.5.5 平坦场地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当采用宽散水作为主要防治措施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5.5):
图5.5.5 宽散水构造示意
1—外墙;2—交接缝;3—垫层;4—隔热保温层;5—面层
1 面层可采用强度等级C15的素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 隔热保温层可采用1:3石灰焦渣,厚度宜为100mm~200mm;
3 垫层可采用2:8灰土或三合土,厚度宜为100mm~200mm;
4 胀缩等级为Ⅰ级的膨胀土地基散水宽度不应小于2m,胀缩等级为Ⅱ级的膨胀土地基散水宽度不应小于3m,坡度宜为3%~5%。
5.5.6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使用要求严格的地面,可根据地基土的胀缩等级按本规范附录J要求,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胀缩等级为Ⅲ级的膨胀土地基和使用要求特别严格的地面,可采取地面配筋或地面架空等措施。经常用水房间的地面应设防水层,并应保持排水通畅;
2 大面积地面应设置分格变形缝。地面、墙体、地沟、地坑和设备基础之间宜用变形缝隔开。变形缝内应填嵌柔性防水材料;
3 对使用要求没有严格限制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可按普通地面进行设计。
5.5.7 建筑物周围的广场、场区道路和人行便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周围的广场、场区道路和人行便道的标高应低于散水外缘;
2 广场应设置有组织的截水、排水系统,地面做法可按本规范第5.5.6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设计;
3 场区道路宜采用2:8灰土上铺砌大块石及砂卵石垫层、沥青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置面层。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m;
4 人行便道宜采用预制块铺设,并宜与房屋散水相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