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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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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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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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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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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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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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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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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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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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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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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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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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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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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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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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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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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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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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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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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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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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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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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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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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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