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改》变用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 (二)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 (三)!铺设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
! ?。(四)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第二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者—。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
第!二十六条《 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 ,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
第三十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第—三十二条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火,灾隐患排《查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场》所负责?人应当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报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 :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 : ,(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
】。(四)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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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升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 : (二)【专职消?防队队员;》。
: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
(】四)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
! (—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 : , (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
》
—。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
?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五)、(六)】、(七)、(—八)项所列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第三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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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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