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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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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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改?变用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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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二)?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
(】三)铺设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
《
? ? (四)《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 ,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第二?十三条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 , ,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五条 《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者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
第二十六【条,。 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 ?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 :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 : 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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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火!灾隐患排查》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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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场所负责人》应当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报,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 ?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 ?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 《 (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
!。 (四?),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升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 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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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职消《防队队员《;
》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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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
! : (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 (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
【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五)、(】六)、(《七)、(八)项【所列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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