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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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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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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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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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停】车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政府鼓励》投资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绿地停【车场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 ,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 《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 :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 (五)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 本细】则所:列建筑、场所—未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依法》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应纳入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详细规划】方案中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大停—车场科技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发展道路交通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场【自动化管理设备应】用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 ,第十一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书面: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停?车朝向标志》和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设施、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夜间—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
—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
,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其收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收入相关规【定执:行,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停车场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停车?管理应作为一个经营!项目引入市》场化资金和管—理,者对:于沿街经营的小商】户其建筑物外缘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实行集中化停!车管理本着谁开发、!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投资】与管理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道路维护所—需费用应从停车场经!营收入中列支—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停!车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承担】
,
—。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 》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 :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 ,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消防、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
: (—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 ? (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 (:十一)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十二)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 》 (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
?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
》。 :(一)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二:)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封闭式》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市:中心:区(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物《价局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不高于市中!心区定?价标准为《限度合理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 ,(三)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经】营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停车场地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朝向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 《。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第二十!七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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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的;
】 《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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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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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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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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