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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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唐政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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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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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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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
《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停车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政府《鼓励投资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绿地】停车场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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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 ?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 》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 ? (五)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本细则所列建筑、】场所未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依!法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应》纳,入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详细规划】方,案中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大停车《场科技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发展:道路交通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场自动化管》理设备应用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 :第十一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书面》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停车朝向标志和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设施、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
:。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夜间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
【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其收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收—入相关规定执行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停车场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停车管理应作—为一:个经营?项目引?入市场化资》金和管理者对于沿街!经营的小《商户:其,建筑物外缘》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实行集中化!停车管理本着谁【开发、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投资与《管,理
》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道路维护所】需费:用应从?停车场?经营收入中》列支: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停】车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承担《。
《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
》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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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
—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消防、—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 (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 (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 ?。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
【(,十一)?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 (十二《)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 , ,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 》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 (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
【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 , ,(一)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二)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封闭式》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市中心区(【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物价:局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不高于】市中心区定》价标准为限》。度合理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 (三》)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经营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停《车场地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
?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 :
?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朝向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第二十七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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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的;
! ,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 ?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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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