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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唐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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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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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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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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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停车【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政府鼓!励投资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绿地停车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 ?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 》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 《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 —(五)?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 本—细则所列建》筑、:场所未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依《法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应纳入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详细规!。划方案中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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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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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大停车场科】技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发》。展道路交《通,。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场自动化管理设】备应用?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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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书面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 ,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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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停:车朝:向标志?和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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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设施、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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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夜间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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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
!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其收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收入相关—规定执行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停车场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停车管!理应作为一个经营】项目引入市》场化:资金和管理者对【于沿街经营的小【商,户其建筑物外—缘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实行集中化停【。车管理本着谁开发】、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投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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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道路《维护所需费用应【从停车场经》营收入?中列支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停车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承【。担
】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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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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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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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消防—、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 《(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 : (十一)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 (十】二)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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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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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
(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
!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 (一)》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 (二)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封闭式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市中心区!(,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物价《局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不高于市中心区定】价标准为限度—合理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三)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经营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停车?。场地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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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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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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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朝向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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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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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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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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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的;
— 《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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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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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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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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