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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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13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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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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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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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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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停【车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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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政府鼓励—投资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绿《地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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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 (?五,),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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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细:则所列建《筑、场所《未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依:法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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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应纳入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详细规!划方案中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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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大—停车场科技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发展—道路交通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场!自动化管《理设备?应用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 :。第十一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书面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停车朝》向标志?和,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设施、》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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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夜间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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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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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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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其收?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收—入相关?规定执行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停车场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停车管理—应作为一《个经营项目引入市】场化资金和》管理者对于沿街经】营的小商户其—建筑物外缘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实行集中化停车管理!本着:谁开发、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投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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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道路?维护所需费用应【从停车场经营收【入中列支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停?车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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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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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 《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 ,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消防、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 :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 (《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 (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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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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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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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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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
】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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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 :(一)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二)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封闭式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市【中心区(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物价局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不高于市中心区【定价:标准为限度合理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三)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经营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停车场—地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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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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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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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朝—向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 ?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 : ?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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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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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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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的;
《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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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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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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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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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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