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 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且:列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的—平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危旧平房!是指震后复建—时期在国有土—地上:用恢复建设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由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公有】平房住宅和各—自楼
【 国有土】地上自建《的平房住宅一并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列:入,改造范围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租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
【 第四?条 按?。私有房屋产权初【次登记或现公有【住房租赁有效凭证记!载的套数对应补【。偿安置 》
,
— 第五条 》安置(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
第六条— 安置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实际居住】。人口较多的可安置】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二【章 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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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
》。
?。第九:条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住房和安—。置住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住房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住房《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 第十条 采取【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标准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 !
《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置!换面积标准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 】。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4倍其?他区的置《换比例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
【安置:住房中?置换标准《面积部分不找—差价结算层次差【。价;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但【所购面积不能超【过10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低于】置换标准《。面积的住房时—减少面积部分按限定!价格计算补偿给被】拆迁人
【
第十】一条 采取产—。权共有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同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标准安—置住房时《按安置?标,准面积上靠面积最接!近,的住房
】 , 《安置住房中安置标准!面积部分不找差【价结算层《次差:价为:私有房产性质;【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为公有产权【。租金执?。行届时?省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
【
被】拆迁:人入住两年内购【买公有产权部分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
—。
入住!两年后购买公有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仅有一套住房且【。为私有房《产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中!4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再缴纳!房款:;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相应规定《办理
— 》。 安置标准部分和】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结《算层次差价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45》平方米(《含)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交纳层次—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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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租住公有!住房的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公《有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并按租赁政策与【住房:。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的方式;还可以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被!拆迁住房然后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
,
— 第十四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经?住房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租住的!被拆:迁人应?腾退被拆迁住—房但拆迁《时给予?政策优惠可以选【择按我市200【0年4月1日实施】的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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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分:。配其他公有》住房后应《腾,退而至今未》。腾退被拆迁住房【的、私下受让—被拆迁住《房的、1999年1!。2月31日以后入住!被拆迁住房的居住人!应腾退被拆迁住房】但居住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
第十【六条: 采取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同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标【准
》。 : 原有住【房超:出房改住房控制【标准的面积(—以下称?超房改面积)计入安!置住房
】 安置住】房中安置标准面积】减去超房改面—积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超房:改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 【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但所购面积不—能超过10平方米 ! ,。
: :
第十七条 !采取租赁安置住房】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为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加15平方!米安置住房时按【安置标准面积上【靠面积最接近的【住房
》
安】置住房中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执行我!市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其他部》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 !
? 《 原有?住房:超房:改面积?的,计入安置住房并在】安置住?房租赁合《同中注明超》房改面积的》数值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采取租赁《安置住房方》式入住?后购买安置住房的安!置标准面积减去超房!改面积部分按届时】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其他部?分执行以下规定【
【 入住》两年内购买的超【房改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
】 入住两年后购买!的均: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第四章 !。安置:住房置换面积标【准及相关价格
【
,。第十九条 》安置住房优》惠价:。格参照成本价格【确定限定价格按照】低于安置《住房周边商品住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原则确【定,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房改政策购买安置】住房的单方造价【按每平?方米1?450元计算 】
,
【安置住房优惠价【。格和限定价格由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会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
】 第二十条 置换和!购买安置住房需按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结算层次!差价
—。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六层安置《住房层?次调价?款以安置住房—优,惠价:格为基数层次调价】系数为?一、二、三、四层分!别上调5%、13%!、14?%、5%五层下【调7%、六》层下调3《0%;高层及小高层!住房层次《调价:系数或调价款,根】据楼房层数》在具体?拆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 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安置住?房时(含《采取租赁安置住【房方式入住后再【购,买安置住房的—)计:价,公式中?的调价系数不—计算层次差价;层次!调价款按上述规定另!行结算 《 ,
,。
《
第二十—一条 现行》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2元!现,行省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3?.5元届时公房租】金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
:
第二十二【条 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古,冶区安?置住房按《比例置?换的标?准(开平《区除:外)、单方造—价、优惠价格、限】定价格、地下室【价格、租《金标准、层次—调价款计《算方法等《由各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实际拟定经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的—。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
— 采【取产权共《有和租赁安置住房】。方式拆迁入住后购买!安置住房的》取得完?全,产权
】
,
第二十四【条 居住《公有住房的是否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等具【体问题由《原住房?产权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进】行初:步,认定: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属性质、】取得方式、》时间等实际情况界定!
?
— 第二十五条 现未!列入旧公房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应【程序确认是否列入旧!公房出售《范围
【
第二十六!条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房屋及土地权】属,管理相关政策办理权!属登:记
— 200】7年1月1》日以:后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购买人可《以凭旧公房出售【合同、购房价格核】算表、?购房款发票、土地使!用权发票等购—房凭证?进行:。。补偿安置;再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上述凭证《办理安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且两年内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的新购买住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契《税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契《税,。
》 选择【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方!。式的安置住房面积标!准部分?免,交契税?
】 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买被拆迁—住房证明资料等办理!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安置》住房面?积超出安置(置【换)面积《标准的?。还应提交交纳契税】的证:。明
—
:。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根!。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住》房同等条件下残【障者:、老年人按具体情况!可优先?选择 ?
? 选择产!权共有和租赁安置住!房方式的《以,及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的根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同时?考虑家庭人员年【龄,结构、身体状况等】因素安排住房层【次 ?。
,。
【第二十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其他方【式的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如不—需临时过《渡只:发放一次
!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计算根据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其他方式的》按安置标准面积和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
【 第?三十条? 拆迁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搬迁【补助费并按经营建】。筑面积?。发,放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
—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范围内《主房以外《建设的厨房及其他】附属房屋以及—无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应腾退《被拆迁住房》院内被拆迁人自【行投资建设的—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 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被拆迁的—原公有住房的附属】房屋及其设施不【予,补偿 ?
?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院内搭建的构筑!物、:附,属房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国,有性质单位所有的】闲置、?腾退:的,被拆:迁住房不予补偿按】相关:规,定,核销资产
! 房—屋,拆迁后腾空》的土地?由政:府收储?
【
第三十三条】 安置住房》。面积:。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被拆:迁住房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面积为准;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机构实地!测量
【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代!表推:荐或抽签选》定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确定
【。 《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地产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价格》
【
第三十五条】 安置住房私有产权!部分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元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是指被拆迁住—房房产证上按—原设计建设的住宅建!筑,面,积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均—含对被拆迁人—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第三十八条 危旧!。平房:改造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进行拆—迁补偿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列】入搬迁(拆》迁):范围的仍执行原搬】迁,(拆迁)政策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