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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唐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 : ,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 ?。 ? 第?三,条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    》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 : 第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 《  :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 《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 》第七条 确定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出》让前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明确建筑面!。积总:量、户型面积及比】例、房源选》择方案、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 《 《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    】。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八条: ,确,定为不宜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非配建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具体数额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配建【规模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共同确定【。  【   非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需明示应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 】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分摊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设成本》 :     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 《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70平—方米 【。 《。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配【建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房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设备等【与商品住《。房一致 —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施—等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标》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定 ? : 》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数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见 【 ?  :   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套数》、装修设施标准、建!设标准、产权移交、!。产权登记等》事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号? 【 第十三条 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到《发改、?。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 【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并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交付使用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 !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划拨土地》 ? 《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配建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第《十八条 《非配建项目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足额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 ?   ?。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用于住房保障! 《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返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下《期,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 《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销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销售行为将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发机关提—出注销或降低企【业资质?的,书面建议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