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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    —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 《 第?三条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 : 第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  :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 :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 第七条】 确定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出让前?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明确建筑!面积总量、户型面】积及比?例、房源选择—方,案、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 :  —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  !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八条 确《定为不宜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非配建—。。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具体数额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配建】规,。模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共?同确定 】     非—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需明示?应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 — ? :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分摊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设成本 】     》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 :。 》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70平《方,米 : ? 》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配建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房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设,。备等与商品住房【一致 》    —。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施等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标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定 】。 》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数:。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见 】    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套数、《装修设施标准、建】设标准、产权移交、!产权登?记等:事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号 ! : 第十三》条 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到发:改、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 : ,。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并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 ,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 —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划拨土》地 【 ?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配建】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第十八条《 非配建项目—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足额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    】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用【于住房保障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返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 》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下期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 ,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销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销售行—为将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发机关!。提出:注销或降低企业【资质的书面建议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