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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唐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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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
?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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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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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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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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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确定—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出让《前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明确建《筑面积总量》、户:型面积及比》例、房源选择方案、!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 ,
》 :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
】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八【条 确定为》不宜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非,配建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具体数—额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配建规模!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共同》确定:
! 非: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需明示—应,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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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分摊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设成本 【
》 ?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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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配建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房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设备等与商品住房】一致
》
《。 ,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施等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标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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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数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见
《
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套数、装修设】施标准、建》设标准?、产权移交》、产权登记等事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号 :
》。
《第十三条 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到发改《、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
!。
》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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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并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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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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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 【
【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划拨土地《
】 ,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配建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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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非配》建项目?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足额: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
—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用于《。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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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返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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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下:期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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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销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销】售行为?将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发机关》提出注?销或:降低企业《资质的书面建议【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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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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