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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 , — 第三条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 ,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 , 第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   《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 ? ,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 《第七条 确定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出让前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明,确建筑面积》总量、户型面—积及:比,例、房源选择—方案、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 】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    】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 《 : 第八》条 确定为不—宜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非配建《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具体数额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配,建规:模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共同确定 !。     非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需【明示应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 》 】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分摊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设—成本 【     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7】0平方米 — :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配《建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房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设备等与商!。品住房一致 【 《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施等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标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定 】 》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数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见 —     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套数、装修设施【。标准、建设》标准、产《权移交、产权登【记等事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号 】 : , 第十三条 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到发改、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 】   ?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并!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交】付使用 《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 】    —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划【拨土地 !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配建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 第?。十八条 非配—。建项目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足额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   ?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用于住房保—。障, : ,。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返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下期!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销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销售行为《将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发机关!提出注销《或降:低,企业资质的书面【建议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