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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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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政】府第52《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 20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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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各辖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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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 :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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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一)】 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 》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 ,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 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 :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离异三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
第七条 【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
【第八: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 第十条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应当签?定租:赁合同
【 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以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等】为依:据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 ,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分档拟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高一》档,租金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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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 货币补】贴方式适用于—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分地段参《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以下—简称准市场租金)确!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其应保障—面,积,按照准市《场租金与其收入水平!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
: 第十二条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减免:租金
】 租金核减方【式适用于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 , : 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核?减标准?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与其收【入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
《
,
》。 第十三条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保障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上述标准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 《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 》与非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亲属共同居—住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申!请人不宜采用—实物:配租方式《
第三章》 ,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 :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及资产申报!材料;
》 —(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 ? (《六):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
—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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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核!准制度
《
【(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初,审公:示;
! (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审;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
【(三)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资产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单位
》。
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的具体工作!
— 第十八条 】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同级审核(【复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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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本区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审核单位【
》
第二》十条 ?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审核单位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复—审)单?位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确定保障方式【并核发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规范、补全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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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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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廉租住房保障行政!行为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行政部】门及相关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 :。第二十六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行政部门对被!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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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每【年按时申报相关情】况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核准:单位:如实申报核准—单位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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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公示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下月起调整保!障方式或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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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核】准单位?收回、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证件《原享受货《币,补贴:的自下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原享受租金核减的!自,下月起停止租—金核减;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租金并在6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
— 核准部门拟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核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在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 第二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相《关规定?交纳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
》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腾退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上述?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一)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扩建、增—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 (四)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用于—非法活动的;
】 (五】)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七!)其他应《当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退出而?逾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二,条 核《。准单:位应当记录申请【、审:核、变动、信用等情!况并按户建立相应】。的,廉租住房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单位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等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核准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由【核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 ?。 (二)已—经,获得: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保障资】金;
?
— (三?)已经?获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后逾期【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欺骗行为按上!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
(】。二)未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
【 (三)】弄虚作?假,协助或串《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最【低收入家庭不再享】受原房?改政策规定的—房租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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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廉租住》房保障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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