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
?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政府第》52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各辖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 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 ?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离异三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 , 第七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 ?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
: 第八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 ,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
《。
?第十条? ,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应当签定】租赁合同
》
: 》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以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等为依据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 :。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分档拟—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高一档租金》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一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 ? 货币》补贴方式适用于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分地段参【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以下简称】准市场租金)确【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其应保障面积按照准!市场租金与其收【入水平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
第十》二条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减免】租金
】 租金核减—方式适用《于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 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核减标【准,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与其收入《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
《
》第十三?条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保障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上述标【准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 , 与非?。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亲属共《同,居住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申请—人不宜采用》实物配租方》式
第《三,章 :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
,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及资产申报材【料;
》 ? (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 《 (六)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六【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核【准制度
《
? , (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初审公示;》
— , (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审—;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三)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资【产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 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单位
— 《 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的具】体工作
【
《第十八?条 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同级审核》(,复审)单位》
:
第十】九条:。 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本区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审核单位
【。
第】二十:条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审核单位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复审)单位!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确定保障方式并】核发相关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规》范、补全材料
】 :
: 第二十二—条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四章 》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廉租住【房保障行政行为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行政部门》及,相,。关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 ,
第二十六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行政部门对被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公示
】
?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每》年,。按时申报相》关情:况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核准单位如实【申报核准单位—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公【示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下—月起调整保障方式或!保障标准
》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核准单位收回、!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证件原享受【货币补贴的自—下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原《享,受租金核减》的自下月起停止【租金核减《;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租金并》在6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 , 》核准部门拟》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核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在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第二【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相关!规定交纳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
!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腾退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上述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
?第三十条 》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扩建:、增: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
, : , (四)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用于非法活动!的;
?
》 (五)》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 (七)》其他:应当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退:出而逾?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二条 核准单】位应:当记录申请、审【核,、,变动、?信用等情《况并:按户建立相应的廉租!住,房,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单位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等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核准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由》核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 , ,(二)已《经获得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保障资金;
【
, : ?。。 (三?。)已经?获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后逾期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欺骗行为按上!款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
— (二)未》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
】 (三)弄虚作!。假,协助或串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最低—收入家庭不再享受】原房改政策规定的】房租减免优惠
!
》第三十八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廉!租住房保障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九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