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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政府—第52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各辖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 ,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 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  ?。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   ?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  : ,离异:三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 第七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 ? 第《八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    —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 ,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 第九条 !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 第十》条 :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应当签定】租赁合同 》    — 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以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等为依据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 ?   ?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分档拟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高一!档租金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一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   货币补贴【。方,式适用?于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分地段参—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以下简称准市场租!。。金)确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其应保?障面:积,按照准市场租金与】其收入水平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 ? 第十二《条, ,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减免租《金   【  租金核减方式适!用于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核减》标准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与其:收入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 !第,十三条?。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保障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上》述标准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 :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    — ,与,。非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亲属:。共同居住《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申请《人不宜采《用实:。物配租方式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及资产申《报材料; 》 :    《 (: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 ,    《(六)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六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核准制度【 :  ?   (《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初审【公示; 【  :  (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审;【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 ,     (三)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资:产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 ?    《。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单位  !   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 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同级审《核(复审)》。单位 《 ? 第十九条 】 ,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本区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审《核,单位 【 ?第二十条 》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审核单—位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复》审):单位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确定保障方【式,并核:发相关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规范、补全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廉租住房!保障行政行为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行政部门!及相关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 第二十六条 】 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行:。政,部,门对被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公】示, 》 第二十七条】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每【年按时申报相关【。。情况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核准单—位如实申报核准单】。位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 ?。 第《二十八条 》。 经审核《、,公示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下月起调整保】障方式或保障标准 !  《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核》准,单,位收回、《。。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证!件原享受货币补贴】的自下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原—享受租金核减—的自下月起停止租】金核减;《。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租金【并在6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  :  核准部门—拟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核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在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第二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相》关规定交纳》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 ! :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腾退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上述】。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 《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扩建、增【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  :  (?四)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用于非法!活动的; 【 ,   ? (五)《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   ?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七)其他应当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退?。。出而逾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核准单位应当!。记录申请、审核【、,变动:、信用等情况并【按户建立《相应:的廉租住房档案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单位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等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核准—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由核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 ,   ? (二)已经获【得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保障【资金;   !  (三)已经获】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后逾期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欺骗行为按!上款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    (二)未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 ? :    (三—)弄虚作假协—助或串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最低收入家庭【不再享受原房改政】策,规定的房租减免优】惠 》 第三十【八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廉租住?房保障按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