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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政府第?52: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各辖: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   ?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 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 :   ?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  《。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离异三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 第七】。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 ?   ?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 第【八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  :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  《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第十条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应当签定租】赁合同   !  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以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等【为依据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分档拟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高一!档租:金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 第?十一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     货币!补贴方式适用于【。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分地》段参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以下简称准【市场租金)确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其应保—障面积按《照准市场租金与【其,收入水平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 , 第十二条 —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减免租金 —     租【金核减方式适用【于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  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核《减标准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与其收》。入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 第!十三条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保障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上述标准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 ,    《 与非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亲》属共同?居住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申请人】不宜采?用实物配《租方式?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  :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及资【产申报材料; !。  :。   (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   (六)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 ,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六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核准制—度 : ,   《  (?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初审】公示; —     (—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审】;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 (三)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 ,  ?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资—产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   》  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单位? ,   》 , 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的【具体工作 》 《 , 第十八条 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同级审核(复审】)单位 】 : 第十九条 —。 ,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本】区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审核单位 】 第二十条!。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审核单?位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复审—)单位?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确定保障方!式并核发相关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规,。范,、补全材料》。 】第,二,十二条 《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第:二十三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廉租住房!保,障行政行为》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行政部门及相—关,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 : 第二十】六条 ? 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行政部门对被】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公《示 《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每年按时申报!相,关情况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核准单位如实申报】核准单?。位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公示!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下月起调整!保障方式《或保障标准 !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核准单!位收回、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证件原享受】货,币补贴的自下—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原享受租金核—减的自?下月:起停止租金核减;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租金】并在6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 核准部门拟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核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在》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第二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相【关规定交纳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   !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腾退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上述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 第三十条 【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扩建、增—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    《 (四)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    《。(七)其他应当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退出而逾—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二条 核【准单位?应当记?录申请?、审:核、变动《、信用等《情,况并按户建立相【应的廉租住》房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单—位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等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核准《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由:核,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     (二)已!。经获得?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保障:资金;  】   ?(三)已经获—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   《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后逾期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欺骗:行为:按上:款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    (》二)未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  【   (三)弄虚】作假协?助或串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最:低收入家庭不—再享受原《房改政策规定的房】租减免优惠 】 : 第三》十八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廉租!住房保障《按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