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9〕2号 】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陈国鹰  【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 :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    】  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 ,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  :   【。 ,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  》。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 ?     【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 ,    《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  《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  【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    】。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  : , ,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   —。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 , , , :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    !  :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 ,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 第十六》条 :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     【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     》。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 》   ? ,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    — ?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   《  》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     【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  :  【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     !。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    ! ,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    !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 ? ,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    —   》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   —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  :    】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   》     【。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  》   ? : :     》。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