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9〕2号 】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国鹰   】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 , ,  ?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   【。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 ,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   【   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  :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   】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 ,。    !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  —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  :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  : 》  :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 :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  ?。。 ?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 ?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 》。 ,。 ,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 , ,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 ?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    【   《  :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   ? ? :    《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    — :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第十三条 】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 :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 , ?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  —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    !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 ,。   】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 ?。 ?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   【 ,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   —   《。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 ,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   》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   】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  【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    !    《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    !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   】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    【。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     【     !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