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9〕2号 — ?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陈!国鹰   》 《。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  》   《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   ?  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    【 ,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  【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  ? , :     》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  【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 : ,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 ? ,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 :。 ?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 , 》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   】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 :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第十三条 !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 ?   ?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    》     】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 ? ,  :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 ?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  ?   ?。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 ,     !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  : 《  ?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   】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 ?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     !。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  :  ? : , ,。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 《     —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 》   ?  :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   【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   【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   【   】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