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9〕2号 【 ,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国:。鹰 :  《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 ,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 , 《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   】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 ,   【   ?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 》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  《 ,     —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  《。   》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    !  :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   ?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  —     》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  : 》 ,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  :   【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   】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  《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   —     —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 ?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  》 ,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  》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   ? —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  :   】  :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   】  :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   】 ,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   【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    ! ,  :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   】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 《   ?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   《 : ,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  :  : 》。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 ,   】 ,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  【    《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  —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 :  》   ?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     !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     》 ,   —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