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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9—〕2号 】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陈国鹰 !  ? :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   】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  《    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  《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 ,。  :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  【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 《 第七条 》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 —。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 ?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  《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 《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    !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    !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 , ?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 , 《。     》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 ,   》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 ,   —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  【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  —   ?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   【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 《。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 —。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  【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  : ?     【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 ,   —。 ,   ?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    !。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 《     —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    》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  :     !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     !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