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9〕2号 》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陈》国鹰   》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      !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 》 ,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    】 ,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  【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  : 》   ?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     !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 , :     】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  》   ?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 ,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   】 ,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  《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    《 《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 —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 ,  : ,   【  :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 , :。 :   《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第十《三条 ?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 ?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  : ?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 ?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 , :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 《 ,  :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  : ?     —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  :。 ,     】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 《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    ! ,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   【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   】    《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   《 :   《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  :。 : 《。  :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 : ?。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    【    》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  【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     【  》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