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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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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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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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陈国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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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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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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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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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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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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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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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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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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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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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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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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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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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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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
!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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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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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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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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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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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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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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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
!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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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
【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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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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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第十—三条 ?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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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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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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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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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
! 《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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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
】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 ,
【 :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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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
】。 ,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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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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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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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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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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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
】 ,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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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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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
】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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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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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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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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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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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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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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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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