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2,014年《10:。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15【年3月?3,。0,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号公告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港口、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新建的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第:十三条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有,关技术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 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爆破、】钻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质、】架设高压《输电线等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支持、推广建筑工程!应用钢结构》、隔震、消能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当符合《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病菌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范围内工程;!。
(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地震避难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要求设—计施工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图纸审查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结—果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四章 !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场所》、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七)大型》。厂矿:、企业;
》(八)?其他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预防和预警!运行机制;
(三)!处置程序;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监管、储!备、更新和使用训】练完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活必需品【、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供给
《。鼓励家庭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常备—地震应急《。包,应急包内必备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药品及简【单的生活和求救必需!品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办理人身《保险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救助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按照!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临震!应急反应《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介向》社会迅速发》布,。震情预报《信息;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交通、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五)!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六)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十一【。条 :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动态信息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所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工作;
(!四):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六《),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本》区域内展《馆、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室内】外场地及设施—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七)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物资和装备;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调运应急救—灾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八)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九》)组织志愿》者和灾?区有救助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十一?),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民参】加,合法的、有》组织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其【所属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其志愿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
第五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
每?年的:。7月28日所在周为!本市防震减灾活动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活动周期间集中!。。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科普宣?。传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文!化建设弘扬》唐山抗震《精神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科普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农村?进行监督提高—公民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安全教育重》点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企业、社【。区、农村也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教育基地、地震【遗址、遗迹日—常维护、运行—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基地创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展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站(室)】、地震观测台—站、地震遗迹、遗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 《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四)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逾期:不超过三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三日:。或者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逾期【不超过三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千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下面标准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将相:关抗震设防要—求,提供:给,。。设计单位的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施《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造》。成,危害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设计、审查】、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及本:条例中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为个人和!单位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未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城市建设不符合【防震减灾规》划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八)—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九)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