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201—4,年10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15年3月3】0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号公》告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港?。口、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新建的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有关技术—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 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爆破《、钻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质!、,架,设高压输电线—等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支持【、推广建筑工—程,应用钢结构》、,隔震、消能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当符《合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病菌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范围内工程;
(】。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 ?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地震【。避,难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要求设计》施工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图纸?审查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结果】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四章 》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场所、《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七)大型厂矿【、企业;《
,(八)其他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预防和预警运!行,机制;
(三)【。处置程序;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监管、储》备,、更新和使用训练完!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活,必需品、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供给
鼓励家—庭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常备地震】应急包应急包内【必备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药品—及简单的《生活:和求:救必需品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办理?人身保险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救—助,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按照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临》震应急反应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介》向社:会迅速发布震情预】报信息;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交通、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五)《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六)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动态】信息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所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工作;?
(四)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六)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本区域?内展馆、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室内外场地及设施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七)《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物—资和装?备;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调运应急】救灾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八)》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九)组织志愿者和!灾区有?救助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十一)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民【参加合法的、有组织!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其所属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其志愿【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
第五章 —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
每【年的7月28日【所,在周为本市防—震减灾活动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活动周—期间集中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科】普宣传?。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文化《建设弘扬唐山抗震】精神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科【普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农村进行监督提高!公民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安全教育重点—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企业:、,社区、农村也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教育基地、地震】遗址:、遗迹日常维护、】运,。行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基地创—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展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站(室!)、地震观测台站、!地震遗迹、遗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四):。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逾期不超过三!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三日或者!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逾期不超过》三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千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下面标准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将相关【抗震设防《要求提供给设—计单位的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施!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造成危害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设计、审查】、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及本条例中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为个人和单位【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未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城市建设不符!合防震?减,灾规划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八)】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九)《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