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201!4,年1:0,。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15:年3月30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号公告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港口、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新建的【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第—十三条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有?关技术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爆破、钻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质!、架设高压输电线等!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支持、推广建!筑工程应用钢—结构:、隔震、消能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当《符合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病菌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范围内工—程;
(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地震避难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要求设计施工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图纸审查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结》果,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四章 —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场所:、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七)—大型:厂矿、企业;—
(八)其他—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预防和预—警运行机制;
(】。三)处置程序;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监【管、储备、更新【和使用训练完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活:必需品、《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供给》。
鼓:励家庭?。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常备地!震应急?包应急包内必备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药品及》简单的生活和求【救必需品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办理人【身保险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救】助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按照《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临震应急反应】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介向社会迅速发!布震:。情预报信《。息;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交通、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五】)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六】)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动态信息》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所,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工作;!
(四)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六,)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本区域内展馆、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室内外》场地及设施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七)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物资》。和装备;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调运应》急救灾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八)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九)组织志愿者【和灾区有《救助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十】一)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民参】。加合法的、》有组:织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其】所属: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其《志,愿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 】。 地震灾害发生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
第》五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
每年的7月2!8日所在《周,为本市防震减灾【活动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活动周?期间:集中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科普宣【传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文化建设《弘扬唐山抗震精【神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科普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农村进行监督提高!公,民,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安全教育重》点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企业、社区、农村】也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教育—基,地、地震《遗址、遗《。迹日常维护、运【行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基地创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展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站(《室)、地震观测台站!、,地震遗迹、遗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四)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逾》期不超过《三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三日或《者,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逾《期不超?过三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千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下《。面标准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将相】关抗震设防要求提供!给设计单位的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施【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造《成危害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设计】、审查?、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及【本条例中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为个人和单位【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未!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城市建】设不:符合防?震减灾规划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八)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九)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