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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4]第4号 !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 《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 :。 ,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 ,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 ,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  《  : 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 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 , : :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  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