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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4]第4号【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 :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 ,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 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 ? ,  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 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