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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4]第》4号 《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 : :。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 ,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  :  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  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 ?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  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 》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 ,。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