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4】]第4号《 :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 ?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   》 :。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 , 《 , ,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 ,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