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4]【第4号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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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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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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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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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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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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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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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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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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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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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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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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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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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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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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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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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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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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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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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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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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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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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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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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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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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
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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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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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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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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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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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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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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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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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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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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