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4]第4号【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 ,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 —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 :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    — 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    》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 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 ?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 》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 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