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4]第4号】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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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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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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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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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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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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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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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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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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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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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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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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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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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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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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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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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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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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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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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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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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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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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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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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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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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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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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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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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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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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