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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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200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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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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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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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
【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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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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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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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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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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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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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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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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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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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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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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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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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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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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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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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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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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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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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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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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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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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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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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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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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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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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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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