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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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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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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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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
—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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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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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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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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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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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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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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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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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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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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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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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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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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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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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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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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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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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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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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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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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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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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