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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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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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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张耀华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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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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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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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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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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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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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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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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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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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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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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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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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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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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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
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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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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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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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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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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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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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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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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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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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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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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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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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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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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