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4【]第4?号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 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   《 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  : ,。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   《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 《 :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 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