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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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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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冀建法[2】00:5]3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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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于2:。005年6月—13日?第五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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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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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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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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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省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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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设区?市、县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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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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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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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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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参加质量巡查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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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8年以上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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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
】 ?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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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则性、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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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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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不定:期确:定质量巡查》。的时间和区》域并定向《或随机确定被巡【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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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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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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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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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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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机《构应主动配》合,巡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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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质量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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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质—量巡查组随机确【。定被查工程后向被查!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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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应制作质量巡查!结果笔录并由—巡查人员、》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质量巡查组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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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巡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书【面送达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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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巡查?组将质量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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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质量巡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
,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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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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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质量巡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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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查工程》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当场下达改正—或暂时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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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其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交派出巡查组的单位!。查处质量巡查组【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和《行政处罚查》处,建议书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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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应【按时向派出巡查【组的: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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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质量巡查中》。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向派出质量【巡查组?的单位报告
】
?第,十四条 巡查【。结束后1《5日内质量》巡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质量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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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质量《巡查组派出》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巡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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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质量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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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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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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